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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滴滴司機殺害女乘客 開瓶器插下體 一年前新聞才被爆出

據重慶晨報8月28日報道,在兩起全國轟動的案件發生前,重慶也曾發生過一起滴滴順風車司機殺害、猥褻乘客案。27日,記者獲悉,目前該案已經判決生效:被告人周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資料圖

鄭州空姐遇案的悲情尚未過去,8月24日,溫州女孩搭乘滴滴順風車時又遭司機殺害。

據重慶晨報8月28日報道,在兩起全國轟動的案件發生前,重慶也曾發生過一起滴滴順風車司機殺害、猥褻乘客案。27日,記者獲悉,目前該案已經判決生效:被告人周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網友爆料去年一順風車司機殺害女乘客

據網友爆料,2017年5月,重慶也曾發生一起滴滴司機殺害女乘客案。上游新聞·重慶晚報慢新聞記者向偵辦此案的警方了解案件偵辦情況時獲悉,該案早已全案移交司法部門,警方不便透露有關此案的相關情況。

記者隨後通過公開渠道查詢到一份2018年2月27日發佈的重慶市高級法院刑事裁定書。該裁定書目前已經生效。

裁定書顯示:

被告人周某,男,1995年12月19日出生於重慶市永川區,漢族,高中文化,無業,住重慶市永川區。因本案於2017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現羈押於重慶市永川區看守所。

重慶市第五中級法院審理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被告人周某犯故意殺人罪、強制猥褻罪一案,於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渝05刑初87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周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本案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重慶市第五中級法院依法報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覆核。現已覆核終結。

裁定書披露

風箏線紅布勒頸部開瓶器插下體

經覆核查明,2017年5月14日11時27分許,被告人周某通過「滴滴出行」軟件接到被害人甘某(女,歿年30歲)發出的從重慶市永川區前往重慶市巴南區的順風車訂單後,於當日12時20分許駕車接到甘某,隨後前往巴南區。途中,因周某遲到及對行駛路線不熟悉等,周某與甘某引發口角糾紛。

當日下午,周某駕車行至重慶市江津區德感街道城海濱江春城小區附近路口時,再次與甘某發生口角糾紛。周某心生怨氣,停車與甘某發生抓扯,甘某抓住周某的下身,周某遂使用車內放置的紅布和風箏線對甘某的頸部通過纏繞的方式進行緊勒,並使用麻繩對甘某的手腳進行捆綁。其間,周某為報復甘某在反抗中抓其下身,將一紅酒開瓶器的圓柱狀部分插入甘某陰道內。

後周某搭載甘某繼續行駛,並於當晚駕車途經重慶市璧山區來鳳街道王家灣璧津三百梯公路路段時,將甘某拋棄至公路邊涵洞下。經法醫鑑定,甘某系機械性窒息死亡。同月18日,公安人員將周某抓獲。周某歸案後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同年12月21日,周某親屬與被害人親屬達成賠償協議,被害人親屬對周某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有原一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現場勘驗、檢查筆錄》、《法醫學屍體檢驗鑑定書》、《DNA檢驗報告》、諒解書、證人證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證據證實,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判決已生效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裁定書稱: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採用暴力方法強制猥褻他人,其行為已分別構成故意殺人罪、強制猥褻罪,均應依法懲處,並數罪併罰。周某因瑣事糾紛,採用勒頸的方式故意殺害他人,情節惡劣,後果和罪行極其嚴重,本應依法嚴懲,鑑於本案系糾紛引發,周某歸案後有坦白情節,且案發後其親屬代為賠償了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可對周某所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訴訟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核准重慶市第五中級法院(2017)渝05刑初87號以被告人周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判決。

該裁定書顯示: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裁定書裁定日期為2018年2月5日,發佈日期為2018年2月27日。記者從多個渠道獲悉,目前該判決書已經生效。

責任編輯: 時方  來源:重慶晨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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