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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冰冰具體關押地點曝光

近日,有媒體報道,中國影視明星范冰冰等5人在一個半月前就被以「協助調查」名義軟禁在北京半步橋招待所。被軟禁的5人中已有1人獲釋,但並非范冰冰或其經紀人穆曉光,而是公司一名會計,目前對方已平安返回老家,至於范冰冰,則仍被限制行動。

新浪網8月15日刊登媒體人周筱贇的文章稱,范冰冰被關押明顯不符合中國法律的相關規定。

娛樂媒體報道中的「軟禁在北京半步橋招待所」,屬於「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但是從范冰冰的情況看,她是不符合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規定的。

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第73條,在一般情況下,監視居住的場所只能在其住處。不在其住處執行監視居住,而必須「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之一:

一是當事人在辦案機關所在地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所謂固定住處,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110條第2款,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辦案機關所在地的市、縣內工作、生活的合法居所。如果說范冰冰在北京沒有固定住處,這實在太違背常理了。

二是只有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其住處執行監視居住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才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監視居住。但逃稅罪是不屬於上述三種犯罪的。既然如此,范冰冰又怎麼可能被軟禁在北京半步橋招待所呢?

在司法實務中,確實有辦案機關將在本地有固定住處的當事人以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名義非法羈押在辦公室、賓館等地的案例,但當事人多是涉嫌特別重大賄賂犯罪。

報道稱,范冰冰軟禁在招待所期間,每天還要支付1,000多元人民幣(1元人民幣約合0.1442美元)的房租,並在「出關」後一次結清房租。這一傳言也與相關規定不符。

責任編輯: 趙麗  來源:新浪等媒體綜合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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