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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愛的葛優躺表情包不能用了?

據《北京日報》8月7日報道,「葛優躺」表情包不能再用了?因為,法院認定這一表情包侵犯了著名演員葛優的肖像權。海淀法院昨天對這一認定進行說明:表演形象是肖像的一部分,擅自用於商業用途,侵犯當事人肖像權,應予賠償。

葛優曾在電視劇《我愛我家》中扮演懶惰耍賴、騙吃騙喝的紀春生(二混子),在劇中其將身體完全攤在沙發上的放鬆形象被稱為「葛優躺」,成為2016年網絡熱詞和表情包。2016年7月25日,藝龍網在其新浪官方微博號「藝龍旅行網」中發佈了「葛優躺」的配圖微博,以圖片配台詞的形式,介紹「葛優躺」,代入與網站業務相關的酒店預訂。

電視劇《我愛我家》劇照

葛優認為,藝龍網擅自加工和使用其肖像圖片,具有明顯的商業屬性,極易使眾多瀏覽者及消費者誤認為其為藝龍網代言人,或與該網站存在某種合作關係,要求藝龍網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40萬元和維權合理開支1萬元。

藝龍網認為,「葛優躺」表現了現代人在重壓下的一種慵懶狀態和生活態度,體現其背後的文化現象和內涵。網站對「葛優躺」的文化內涵加以利用,意在幽默和誇張,並非有意使用葛優肖像進行宣傳和盈利。而且,劇照與個人肖像不能等同,兩者之間存在明顯區別,觀眾看到「葛優躺」時,想到的是角色和其背後的文化內涵,而非演員本人,因此不會產生誤導。另外,藝龍網認為葛優的索賠數額過高。

2016年12月7日,藝龍網自行在其微博發佈致歉信,但葛優方並不認可。

法院指出,肖像是通過繪畫、攝影、電影等藝術形式使自然人的外貌在物質載體上再現的視覺形象。肖像權,是指自然人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現、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的權利。其載體包括人物畫像、生活照、劇照等。劇照涉及影視作品中表演者扮演的劇中人物,當一般社會公眾將表演形象與表演者本人真實的相貌特徵聯繫在一起時,表演形象亦為肖像的一部分,影視作品相關的著作權與肖像權並不衝突。

因此,雖然《我愛我家》中的「葛優躺」造型確已形成特有網絡稱謂,並具有一定的文化內涵,但一般社會公眾看到該造型時除了聯想到劇目和角色,也不可避免地與葛優本人相聯繫,該表現形象也構成葛優的肖像內容。即便該造型已成為網絡熱點,商家也不應對相關圖片進行明顯的商業性使用,否則仍構成對肖像權的侵犯。據此,法院認定藝龍網侵犯了葛優的肖像權,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法院綜合考慮葛優的知名度、藝龍網的關注度和過錯程度,判令藝龍網賠償葛優經濟損失7萬元,支付其維權合理支出5000元。同時,葛優要求藝龍網在微博中正式致歉的訴訟請求也得到法院支持。法院判決藝龍網在其微博賬號,針對未經許可使用葛優劇照及照片的行為公開發布致歉聲明,置頂72小時,30日內不得刪除。

藝龍網提出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海淀法院中關村法庭法官表示:

傳統的侵犯肖像權行為,主要是使用明星照片介紹產品,使公眾誤認為明星為其產品代言,具有比較明顯的商業行為。

「表情包」一般是使用影視劇中的角色或者長相有特點的人物,帶有誇張表情的照片或動圖,部分附有說明文字,用在微博、微信等網絡文章中。

構成侵犯肖像權有兩個條件:一是一般社會公眾可以將表演形象與表演者本人真實的相貌特徵聯繫在一起,二是具一定商業性使用的性質。本案中,藝龍網對「葛優躺」圖片多次使用,與其業務聯繫密切,有明顯的宣傳行為,屬於商業性使用,其行為構成侵權。

肖像權是人格權,是人與生俱來的基礎權利,權利人有權不允許他人使用。特別是表情包,很多有誇張成分,而對表情包的使用,每個人的容忍程度也是不同的,有人不能接受自己被「醜化」。所以不能認為非商業使用一定不會構成侵權,公開傳播的內容,權利人如果不同意使用,即便不要求索賠,但要求停止使用也是正當的。

責任編輯: 陳柏聖  來源:北京日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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