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 大陸 > 正文

社保繳費里竟有這麼多貓膩 別被忽悠了

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社會保險關係着上班族養老、就醫等諸多權益。但現實中,一些用人單位會以各種理由,「未繳納」「未足額繳納」「未及時繳納」社保費用,導致員工權益受損,直接影響養老金、醫療期等諸多待遇的享受。

一起來看看,在社保繳費方面,哪些行為不可取。

一、不繳社保

社會保險主要是由養老、醫療、生育、工傷和失業保險構成,其中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單獨繳納。如果用人單位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與切身利益相關的養老、醫療等待遇都將不能享受。

社保是國家強制保險,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勞動法》規定: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現實中,有些公司會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求員工出具一份書面承諾,稱自願放棄該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實際上,這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此外,還有單位不給員工繳納社保,但是會發放一筆社保補助費,用現金代替社保繳納。這也是不可取的。

二、低繳社保

每年社保機構都會在固定的時間核定基數,根據職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申報新的基數。

但現實中,有些單位為了節省用工成本,以現金方式發放工資,不提供工資單等必要證據,按最低工資或者低於員工實際工資的數字為基數為員工繳納社保費,這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公司未按實際工資水平繳納社保費用,屬於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形。如果社保繳費打了折扣,養老保險、生育保險等待遇也會打折扣。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已經有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山西、新疆、江蘇7省市公佈2018年社保繳費基數。而隨着社保繳費基數的普遍上調,參保者的社保待遇和工資收入都會發生一定變化。

遇到少繳社保的用人單位,應當細心搜集好相關證據,通過向勞動監察投訴、舉報等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員工可以要求單位按實際工資數額為基數繳納社保,並補繳未依法繳納期間的費用差額。

三、未及時繳納社保費用

《社會保險法》第58條、第6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以養老保險為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以失業保險為例,失業人員需符合三個條件的,方可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其中有一條是: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單位和員工說,試用期內不繳社保,試用期過後,一次性補繳。實際上,法律並沒有如此規定。員工在試用期也有權享受各項社會保險。

注意:實際工作中,有這樣幾種情況,可次月辦理社保:

1、入職時間在當地社會保險增員業務辦理時間之後,導致當月無法辦理:可以次月補辦業務。

2、員工離職和入職在同一個月份之內:離職單位,當月不能減員;入職單位,也就無須當月增員。

3、員工離職單位,有保險欠繳情況,導致離職當月不能及時減員:對於欠繳保險嚴重的單位,完成補繳的情況很複雜,有的幾個月即可完成,有的幾年也無法完成。這種情況,在同一個統籌地區的用人單位,無法辦理增員業務,也就不能為入職員工參保。需要與社保請示,如何解決問題。

四、違規補繳社保

據報道,北京等地車市、樓市限購令出台後,催生出代辦社保業務,並迅速發展成為簽訂假冒勞動合同、補繳社保費用、領取社保證明等一條龍服務。

針對某些中介機構和個人承諾為個別外埠人員補繳養老保險的情況,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明確表示,一經發現屬於違規補繳的情況,將對違規補繳產生的繳費年限和賬戶進行清理,後果由違規個人承擔,並將相關信息記入個人信用警示系統。

另有情況則是,部分勞動者因個人原因(如自由勞動者),沒有公司為其繳納社保,而自己又想繳納社保,於是選擇由代理機構代理辦理社保。問題在於,這種所謂的「掛靠單位」與沒有單位的個人之間是不存在勞動關係的,這種方式也不可取。

根據2016年7月實施的《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虛構勞動關係、偽造證明材料等方式獲取社會保險參保和繳費資格」,也就是說「掛靠」繳納社保是違法的。

責任編輯: 夏雨荷  來源:工人日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本文網址:https://hk.aboluowang.com/2018/0701/1137200.html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