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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京銀行6000萬存款不翼而飛 儲戶追討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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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3000萬元在盛京銀行存3個月,就可以拿到好處費240萬。」在金融中介人員張某承諾高額利息的誘惑下,在大連經營典當行的朱宏玉、孟祥峰二人於2014年10月在瀋陽市盛京銀行營業部各存入3000萬元,但沒想到的是,3個月後取款時,卻發現存款早已不翼而飛。

內外勾結實施詐騙

公開資料顯示,盛京銀行是東北地區成立最早、規模最大的城商行,主要提供包括公司及零售存款、貸款和墊款、支付結算等銀行業務。2014年12月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主板掛牌上市,截至2017年末,盛京銀行在瀋陽、北京上海、大連、丹東等城市共設有18家分行。

經調查,該案是一起重大銀行員工內外勾結實施的金融詐騙案件,6名被告人李某、龍某、明某、崔某、劉某、王某一審均被法院以詐騙罪判處。但朱宏玉、孟祥峰二人共計6000萬元的存款要追回仍困難重重。

6名被告中,李某、龍某因公司經營有籌措資金需求;劉某為金融中介人員;崔某為一家國有大行盛京支行的職員;明某與李某為朋友關係,同時也是盛京銀行鴨綠江支行櫃員王某的丈夫。

時間回到2014年10月,在張某高額貼息承諾的誘惑下,朱宏玉、孟祥峰二人分別於16日、17日在瀋陽市盛京銀行營業部開戶辦理了儲蓄存摺及關聯的玫瑰儲蓄卡,並通過網銀存入賬戶3000萬元,然後前往另外一家網點鴨綠江支行崔某所在的櫃枱查詢,將到賬信息打印在存摺後離開。

據朱宏玉對《華夏時報》記者稱,確認到賬後,二人分別獲得了存款好處費240萬元。

然而3個月後,2015年1月23日,朱、孟二人來到盛京銀行營業部辦理匯款時,被告知二人上述賬戶中共計6000萬元存款已被轉出,且是在鴨綠江支行辦理的轉款業務。但朱、孟二人稱:「當時只在鴨綠江支行辦理過查詢業務,並未辦理過任何形式的轉賬。」

落款時間為2017年4月10日的瀋陽中院刑事判決書顯示,公訴機關指控,6名被告在無償還能力的情況下,以借款為名,以給付高額利息為誘餌,取得被害人朱宏玉、孟祥峰的信任。於2014年10月16日、10月17日分兩次通過騙取被害人身份證複印件、賬戶密碼的手段用私自填寫的轉款憑證,在瀋陽市盛京銀行鴨綠江支行內,將被害人賬戶共計6000萬元轉移。其中480萬元轉入朱宏玉指定的兩個賬戶內。其餘錢款被6名被告人用於償還個人債務和消費使用。

存款還是借款?

錢是如何轉走的呢?判決書顯示,法院審理查明,朱、孟二人在鴨綠江支行櫃員王某所在窗口處要求查詢存款打印存摺,並將身份證、銀行卡、存摺同時交給王某,李某此前已與王某丈夫明某就轉款過程進行謀劃,通過短訊等方式發送被害人姓名等信息後取得銀行卡賬號,並安排崔某以被害人名義填寫轉賬憑條提前交予王某。王某在接過存摺後先將3000萬元餘額打印在存摺上,違反銀行操作規定,在不當面核實轉款人意願的情況下辦理了轉賬,並隱匿了轉賬回執單。

王某供述稱,在李某向其提供姓名和出生日期後,其以拉存款需要提前查詢是否到賬為由,申請主管授權查詢到相關賬號告知李某,以供崔某填寫轉賬單。而在轉賬過程中,因轉款100萬元以上需行長授權,其向上級主管隱瞞了崔某事先填寫轉賬單的事實,主管人員看到本人在場並核對身份證件後,向主管行長申請獲得了遠程授權。

判決書還顯示,明某供述稱,案發前李某向其稱有人可以出借6000萬元,但他沒有抵押物,希望通過其妻子王某在盛京銀行轉一下,明某同意並提出使用其中的1000萬元為條件。明某還供述稱,王某在此之前採用同樣方式操作過多次這種轉款。

案件審理過程中,各被告人及辯護人在審理過程中均辯稱,朱、孟二人對於採取通過銀行先存款,後轉賬給被害人使用的方式出藉資金是知情的,行為目的是既能獲取被告人支付的高額利息,又能規避風險,不應認定為詐騙,屬於民間借貸關係。

而朱、孟二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認為,雙方並不存在借貸關係。朱宏玉陳述,存款3個月到期前幾日其曾打電話給張某,稱錢到期了,張某提出續期3個月再給好處費400萬元,其未同意。

對此,瀋陽中院認為,經查,上述行為顯然與常識中的「民間借款」行為不符。因此,6名被告一審均被以詐騙罪判處。

追討3年未果

案發後,朱宏玉、孟祥峰將盛京銀行訴至法院,分別請求判令盛京銀行立即支付存款人民幣3000萬元及利息。其二人認為,將資金存入盛京銀行營業部,就與盛京銀行之間形成存儲法律關係,盛京銀行有義務保證資金安全和隨時自由取款匯款的權利。

2015年5月,瀋陽中院認為該案事實不清,法律關係無法確定,須等待相關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作出中止訴訟裁定。2015年11月,瀋陽中院以涉及經濟犯罪,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範圍為由,駁回了孟祥峰的起訴。

此後,朱、孟二人上訴至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高院認為,與盛京銀行之間建立了儲蓄存款合同關係,資金的所有權即歸屬於盛京銀行。公安機關雖以「孟祥峰、朱宏玉被詐騙案」予以立案,但因詐騙犯罪形成的刑事犯罪法律關係與儲蓄存款合同引發的民事糾紛並非同一法律關係也非同一法律事實,犯罪嫌疑人的侵權行為不能否定儲蓄存款關係。存款被犯罪嫌疑人從銀行賬戶轉出,犯罪嫌疑人侵害的是盛京銀行的財產所有權。盛京銀行認為存款人是有過錯的,則負有舉證責任。高院裁定,撤銷原審作出的駁回裁定,並指令瀋陽中院進行審理。

2016年8月,瀋陽中院以「本案必須以另一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裁定中止訴訟。2017年9月,瀋陽中院再次作出裁定,駁回孟祥峰的起訴。

據孟祥峰稱,他們兩人此後再次上訴至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5月31日,高院撤銷原審法院的駁回裁定,指令中院審理。

6月7日下午,《華夏時報》記者多次撥打盛京銀行年報披露的總行號碼聯繫採訪,但電話始終無人接聽。而鴨綠江支行的一位工作人員在電話中回應稱,將向上級反饋,但截至發稿未獲得回復。

責任編輯: 秦瑞  來源:華夏時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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