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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榮欽:習近平只能先發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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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習近平的修憲出發,為了討論中國領導階層的繼承制度與個人獨裁之間的關聯,我們已經走了相當長的路,分析了各種獨裁體制下各種繼承制度的限制與影響,我希望這個討論能夠作為傳統中國研究的一個註解

從古至今,絕大多數人在絕大多數時候,都生存於獨裁體制中,自雅典實行民主體制後,歷史上僅有極少數國家實行民主,直到1990年之後,隨着蘇聯解體,民主國家的數量才大幅增加,要到1996年之後,才首次有半數人類生存於廣義的民主體制下,從人類歷史上看,民主是例外,獨裁才是常態。

一般咸信習近平的修憲,將中國由集體領導的專制體制轉變為個人獨裁,但是專制政體中,獨裁者的地位高於憲法,即使林彪作為毛澤東的接班人曾經寫入中國共產黨章程及1970年憲法草案,但並未替林彪帶來任何的保障,就在林彪名字寫入憲法草案的同時,他與四人幫發生權力鬥爭,惹怒了毛澤東,隔年中共便宣稱林彪政變失敗,墜機身亡。如果在獨裁者面前,黨章猶如斷爛朝報,憲法不過聊備一格,何以人們對習近平修憲如此戒慎恐懼?

憲法面對獨裁者未必完全沒有約束力

首先,憲法未必完全沒有約束力,或許在毛澤東的時代,憲法對於毛澤東不過是聊備一格,但是隨着中共領導人逐漸由傳統型與魅力型領袖,轉為法理型領袖時,不同的法律具有不同的約束力。我們可以將共產黨的文件等級由高而低排列,最高一級的是憲法,其次是黨章,以此類推,越高層級的文件,具有越大的約束力,能夠約束越高層級的官員,因此憲法的規定並非毫無意義。例如江澤民執政時的一個核心議題是如何使得共產黨的組織能夠因應改革開放後的日益擴大且多元的社會菁英,特別是如何將資產階級與新興企業家放入既有的共產黨思想體系中?江澤民提出的「三個代表」可以視為是江澤民與資產階級等新興社會菁英的契約,約束中共保障資產階級的利益、尊重財產權等,三個代表其實真正代表的是江澤民對新興社會精英的承諾,後來三個代表也正式列入黨章與憲法中。

但是這種說法的問題在於,無論是憲法、黨章或三個代表的承諾,真正的效力在於約束江澤民的行為;不過在獨裁社會中,是否執行這些規則,與如何解釋這些規則,都掌握在獨裁者手中,這些規則最終是否被遵守,仍取決於獨裁者的意願。否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國公民享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等等權利,但事實上以上所有的權利均受到嚴重破壞,憲法的規定不過聊備一格。這裏的悖論在於憲法要真正具有效力,必須要超越獨裁者之上,但是憲法一旦超越獨裁者,獨裁政權也就不那麼獨裁了,結果是三個代表雖然是江澤民對新興社會菁英的承諾,但卻不是可信的承諾。

這個問題既然會發生在憲法,也會發生在別的地方,廣義地說,制度是一套規則,憲法是一種制度,國會也是一種制度,如果憲法有可信承諾的問題,那麼國會也會有相同的問題,獨裁國家的各種制度可能都有類似的問題,那麼獨裁者要如何處理這個問題,才不至令國家的制度崩潰?

讓我們從Jennifer Gandhi和Adam Przeworski的解答開始,他們認為獨裁者為了維繫政權,必須同時應付來自內部權力菁英與外部民眾的挑戰。為了避免權力菁英政變,獨裁政權往往設立元老會、國安會、軍事執政團、政治局等機構,以消除內部權力菁英的威脅;為了避免外部民眾起義,則會設立國會或是民意代表組織,以抵消外部社會中各團體的威脅。

從這個角度而言,獨裁政權設立類似民主國家的國會等制度的原因,在於廣納代表,納入社會反對勢力,以便吸收社會菁英進入體制,增加政權的正當性,並降低外部民眾革命的威脅。准此而言,中國人大與獨裁時期的台灣國會,雖然都是民意代表機構,但卻有着十分不同的涵意。

申紀蘭矛盾談話的脈絡

中國的全國人大納入所謂的八大民主黨派,即使這些民主黨派已成為花瓶,人大仍試圖在那些有限的非黨政官員的席次中,挑選出不同的社會代表,雖然名義上中共國家主席是由人大選出,但事實上人大的對決定領導人等功能十分微弱。89歲的申紀蘭是中國唯一連任十三屆的全國人大代表十九大時記者訪問她人大代表的任務,她回答是代表人民的利益,當記者追問她是否與選民接觸時,她回答從不接觸,因為她乃是用民主的方式選出,代表人民的利益;當被問到如何代表人民的利益時,她說聽黨的話,從來不投反對票。

申紀蘭看似處處充滿矛盾的話,只有在共產專政的脈絡下才能理解,因為就共產黨的領導理論而言,領導人最重要的任務是實現人民利益,人大代表最重要的任務是代表人民利益,但是人民利益並非由人民定義,而是由領導決定,因此對申紀蘭而言,她是代表黨的領導所指定的人民利益,而非選民自我定義的利益,因此她從不與選民接觸,她的當選乃是遵循黨的人民民主方式選出的,而非西方概念的選舉,因此當她聽從黨的指示從不投反對票時,就是在實踐身為人大代表的職責。申紀蘭自認誠實,卻引來西方記者的不解與嘲諷,這不能僅僅是當成孔恩理論中不可共量(incommensurability)的兩種典範,其實也代表着中國人大的封閉性格與失去吸納反對勢力進入體制的功能。

對比台灣的獨裁時期,有着比中國人大更不可思議的國會,這些以「法統」為名而無需改選的萬年立委與國代,已經不能僅以獨裁理論解釋,而是只有殖民政權才可能產生的體制。儘管如此,在國內外的壓力下,當時執政的國民黨決定開放部分名額進行「增額選舉」,讓台灣本地菁英有機會進入國會,但是這也造成了當時在野人士爭辯的「雞兔問題」:以新潮流為主的年輕人批判以康寧祥為首的公職人員,認為進入國會的在野人士容易受到誘惑而疏於挑戰體制,所以應該繼續堅持街頭路線;四十年後,新潮流成為民進黨內的最大派系,擁有民進黨的半壁江山。獨裁時期的國民黨,雖然僅僅開放微不足道的國會名額,但卻比龐大的中國人大更具有吸納反對勢力與社會菁英進入體制的效果。

獨裁者必須透過結盟降低政變機率

這也暴露出Gandhi和Przeworski論點的弱點:即使獨裁者以國會席次引誘反對人士進入體制,但是為什麼反對人士要相信獨裁者的承諾而放棄街頭,進入體制對抗?既然獨裁者具有超越國會所制訂出的法律的能力,反對人士如何能夠相信獨裁者的承諾?萬一反對人士放棄民間街頭的力量後,獨裁者出爾反爾,反對人士又能奈獨裁者何?況且獨裁者依舊掌握有國會多數,反對人士如何能期許進入國會後發揮監督力量?無論是國會、憲法還是其他的制度,在獨裁者的國度中,如果無法克服承諾的可性度的問題,就無法達到維繫與穩定獨裁政權的目的。

因此獨裁者的制度設計中,必須解決承諾可信度的問題。例如Beatriz Magaloni曾經考量如何以政黨作為一種確保獨裁者可信承諾的制度。為了避免內部權力菁英政變的機率,獨裁者必須與其中某些人結盟,但是為了取信盟友獨裁者不會背叛結盟,翻臉不認人,獨裁者可以將決定某些權力位置與享受國家特權的控制權,授權給一個政治組織(也就是政黨),藉由放棄提名某些權力菁英進入政府位置的權力,獨裁者可以對與自己結盟的夥伴發出可信的承諾,那些投資在自己身上的人不會遭到獨裁者的背叛,必定得以分享權力與獲得特權利益。只要這個政黨能夠長久存在,並能夠有效控制提名權,就能夠令獨裁者的承諾可信,而獨裁者也因結盟而降低政變的機率。這也意味着,即使獨裁者可以擁有超越一切的權力,有時仍必須與其他權力菁英分享權力,以換得政權的穩定。

習近平修憲的任期規定,是一個對外界釋放出由集體領導轉變為個人獨裁的訊號,這個訊號是否可信,取決於他與其他權力菁英的結盟是否穩固,因為憲法對於獨裁者只有有限的約束力量,所以權力菁英之間的結盟競合更形重要,而獨裁者與權力菁英的結盟是否穩固,又取決於習近平能否放出可信的承諾,取信於他的盟友,形成穩定的權力結構,降低其他權力菁英政變的機率。

現在我們可以延續前面討論的鄧小平繼承制度,來談談習近平與其他權力菁英結盟競合的動態,追問習近平修憲究竟是因為權力大到得以不懼他人對終身獨裁的誘惑而政變,還是小到對卸任後的生活與延續政治遺產缺乏自信,以及習近平走向獨裁是必然的嗎?

無法取信權力菁英,集體領導走向個人獨裁

Tullock認為專制政體有自集體領導走向個人獨裁的傾向,由於獨裁者的利益較其餘菁英超出甚多,權力集團中最有權力者可能會設法鬥垮他人,嘗試獨裁,一旦成功政體就由集體領導轉變為個人獨裁,萬一失敗,則會自權力集團中除名。接着又展開一輪新的獨裁嘗試,直到最後有人成功為止。

Daron Acemoglu等人則批評Tullock的集體專制必然走向個人獨裁的論點是錯誤的,權力菁英彼此競合結盟,不必然收斂至一人獨裁,權力集團中的多個結盟不僅可能同時存在,而且相當穩定。因為Acemoglu等人的賽局模型相當複雜,為了簡化起見,我們可以用以下這個三人結盟的例子,闡述其原理。假設政治局中有三位常委(A,B,C)集體領導,假設三人的權力大小數量化後分別是:

(A,B,C)=(2,3,4)

代表A的權力值是2,B的權力值是3,C的權力值是4。在這種情形下,按照Tullock的理論,權力最大的C會設法嘗試獨裁,即使C失敗了,B也會繼續嘗試。但事實上在這種情形下,個人獨裁是不可能的,集體領導會穩定的存在下去。

原因如下:僅僅C一人的權力不足以獨裁,因為A和B兩人結盟的權力總和超過C(2+3>4)。假設A和B為了避免C獨裁而決定先下手為強,兩人結盟以除去C,因為2+3>4,所以AB結盟的確可以除去C。但問題在於A會思考:一旦C被除去之後,只剩下A和B,此時B的權力優於A(3>2),這時如果B要除去A而獨裁,A完全沒有能力阻止,反而讓自身從權力集團中除名,情況比不除去C更為不利(從2變為0),因此在這種情況下,雖然任何兩人結盟都可以除去第三人,但是接下來權力低的人會緊接着被排除,結果是三人集體領導成為一個穩定的均衡,不會走向個人獨裁,與Tullock的預測相反。

會發生這樣的情形主要是因為專制國家中,缺乏強而有力的制度約束最有權力的人,因此除非最具權力者能夠對與其結盟的菁英許下可信的承諾,確保日後不會遭受獨裁者濫用權力的傷害,否則雙方的結盟缺乏長久穩定的可信度。這時缺乏具有實質約束力量的制度,雖然正是獨裁者之所以能夠獨裁的原因,卻也是獨裁者難以獨裁的原因,在無法取信其他權力菁英形成穩定結盟的情況下,最有權力的人無法改變體制,由集體領導走向個人獨裁。

那麼要如何解釋習近平由集體領導走向個人獨裁呢?讓我們以這個模型說明中共領導人的繼承規則與權力動態,如何走向個人獨裁。假設在習近平任內,江澤民、胡錦濤與習近平各自派系的權力值為:

(江澤民,胡錦濤,習近平)=(6,5,8)

這個式子乃是代表各派系在權力機關(例如政治局常委或是人大)中的權力總和,而非個人的權力,例如「江澤民」代表以江澤民為首的江派的權力總和,「胡錦濤」代表以胡錦濤為首的胡派或團派的權力總和,「習近平」則代表以習近平為首的習派權力總和。習近平是現任總書記,擁有最大的權力值8,江澤民有次高的權力值6,胡錦濤的權力值最低為5。注意在這個結構下,江澤民或胡錦濤誰擁有較大的權力並不重要,即使兩人的權力值互換也不影響結果,只要當習近平想要獨裁時,江澤民和胡錦濤聯合起來比習近平的權力更大(6+5>8),就可以避免習近平的獨裁,使得這三人的權力結構處於穩定的狀態,維持集體領導的模式。

但是如果這時引進孫政才(或胡春華)成為下任領導人,江澤民、胡錦濤、習近平與孫政才四人的權力值分別為:

(江澤民,胡錦濤,習近平,孫政才)=(6,5,8,4)

孫政才因為是儲君,所以權力值只有最低的4。縱使孫政才的權力最低,習近平依舊擁有最高的權力,但是引進孫政才卻打破原先穩定的權力平衡,最終將促成個人獨裁。因為這時習近平最可能被其他三人的結盟罷絀,江澤民、胡錦濤與孫政才聯合起來勝過權力最大的習近平(6+5+4>8),而江澤民、胡錦濤與孫政才三人又可以達到權力均衡(雖然胡錦濤與孫政才結盟可以勝過江澤民,但這樣一來,又只剩下胡錦濤與孫政才,孫政才又不保矣),因此引進孫政才會使得權力結構不穩定,最具權力者反而最容易遭到其他人的聯合淘汰。

習近平的唯一選擇就是先發制人

在這種情形下,習近平的唯一選擇就是先發制人,避免權力結構走向這種不穩定的局面,並且改變現有的權力平衡:首先,習近平可以避免孫政才加入賽局,也就是拒絕他成為下一任接班人,如果能夠以貪污罪令其入獄則更佳。但是僅僅排除孫政才並不足夠,因為遲早會有新一任的接班人上任,一勞永逸的做法是藉由打貪改變原有的派系權力分配,例如:

將(江澤民,胡錦濤,習近平)=(6,5,8)

變為(江澤民,胡錦濤,習近平)=(5,4,10)

在這種情形下,習近平個人的權力值便超過江澤民與胡錦濤的總和,均衡的結果將由集體領導改為個人獨裁。

當然,這樣的模型說明僅僅是啟發性的,未必代表真實的情形,其中的結果取決於各派系代表權力值的大小與派系聯盟的數量(穩定的派系聯盟數量必須是2^k-1,其中k是整數,也就是聯盟的數量必須是1,3,7,15,…)。儘管如此,這個簡單的模型卻有助於幫助我們釐清幾個關於習近平修憲的論述。

第一、習近平的權力大小。如前所述,本次修憲有些人認為習近平因為大權在握,藉由反貪除去政敵,有自信足以抵抗因終身制所增加政變的誘因,所以才大膽修憲,走向個人獨裁;但是持相反意見的人,則認為習近平修憲乃是一種缺乏自信的表現,由於反貪得罪太多人,卸任後必會遭受報復與清算,因此才修憲獲取保障。透過我們簡單的模型可以看出,這兩者看似相反的論述,或許未必如表面般互斥。在我們的例子中顯示,即使習近平依舊是中國最有權勢的人,並無法確保他不會失去權力,當引進下一代領導者時,只要習近平的權力不足以打敗其他所有人的總和,權力的平衡就此遭到破壞,人人自危,這時只有其他人聯合起來除去最有權力的人,才是令權力結構重回均衡的唯一辦法。如果習近平預見這種可能,那麼透過打貪排除政敵,不在十九大立下一代接班人、擴權以改變權力均衡,由集體領導走向個人獨裁,就成為他唯一的選擇。

鄧小平的繼承制度促成習近平走向個人獨裁

第二、鄧小平的繼承制度是否促成習近平的個人獨裁?在以上的模型中,鄧小平的隔代指定接班人制度極大化了現任領導人與前後任領導人的權力衝突,因此江澤民在任時會不斷地擴大權力,與胡錦濤展開無止境的權力鬥爭。理論上習近平應該與江澤民關係較近,雙方容易結盟,但是江澤民與胡錦濤的權力鬥爭,令胡錦濤成為一個弱勢元首,如果習近平有足夠的野心,要擴大自己的權力基礎,終究不可避免與江澤民發生衝突;這時如果加上非自己指定的下代接班人,習近平必定成為最先被淘汰或是弱化的領導人,這些因素終究促使習近平走上個人獨裁的道路。換句話說,與一般的認知相反,鄧小平的繼承制度與習近平的個人獨裁併非彼此替代的關係,而是鄧小平的繼承制度促進了習近平走向個人獨裁的歷程。

第三、習近平走向個人獨裁是不可避免的嗎?由以上的討論可以看出,習近平由集體領導走向個人獨裁,雖然是在我們的模型下不得不然的結果,但是我們的結論取決於我們對各派系指定的權力值大小。儘管如此,只要在鄧小平的繼承制度下,隨着前後任領導人不斷惡化的權力鬥爭,隨着中國缺乏高於領導人的制度化權力交接,因此傳統的老同志派系依舊具有廣泛的權力,在這個越來越長的領導人權力鬥爭表中,即使不能說必然走向個人獨裁,但是的確有相當高的機率走向個人獨裁,即使不是習近平,仍有可能發生在未來的領導人任內。雖然這個說法並未考慮一般考慮中共領導人權力的各種因素,例如國內外的政經情勢、國營與私營事業的比重、國家與社會力量的消長、統治的技術、中產階級的比重等等各種因素,但是這個模型的確提醒了我們在這些常見的因素之外,領導者之間的權力動態,是討論這個問題時所不可忽略的因素,而不能完全局限於以上傳統理論所涵蓋的變數。

從習近平的修憲出發,為了討論中國領導階層的繼承制度與個人獨裁之間的關聯,我們已經走了相當長的路,分析了各種獨裁體制下各種繼承制度的限制與影響,我希望這個討論能夠作為傳統中國研究的一個註解,分析中國時,除了各種政治經濟與文化的討論之外,對於規則與權力動態的分析,或許也該是中國研究的一小個部分。

責任編輯: 江一  來源:上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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