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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郭文貴等人賄賂中央紀委副局「內鬼」孟會青被判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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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紀委副局級紀檢人員孟會青收受郭文貴近600萬元賄賂,幫助郭文貴在天津華泰股權之爭中牟利。此外,孟會青還在案件辦理、人事調整上為他人提供幫助並索賄

在被判刑一年零四個月之後,中央紀委第十二紀檢監察室原副局級紀律檢查員孟會青受賄案的判決文書近日在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公佈。

在被判刑一年零四個月之後,中央紀委第十二紀檢監察室原副局級紀律檢查員孟會青受賄案的判決文書近日在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公佈。這名原中央紀委紀檢官員,利用手中的紀檢監察權力和職務影響力,接受郭文貴和吉林、廣西、河北等地商人的請託,在企業經濟糾紛、案件辦理、人事調整上為他人提供幫助謀利,將國家權力變為私人牟利工具的權錢交易的故事得以正式揭開。

現年52歲的孟會青(1965年2月出生)是河北正定人,1989年7月進入中央紀委工作,落馬前為中央紀委第十二室副局級紀律檢查員、監察專員。孟會青在中央紀委工作超過25年,曾先後任中央紀委八室三處副處長、八室綜合處處長、六室綜合處處長、績效管理監察室二處處長、執法和效能監督室綜合處處長等職。2013年8月,孟會青升任執法和效能監督室副局級紀律檢查員、監察專員。2014年3月任十二室副局級紀律檢查員、監察專員。

2015年1月,有關部門在工作中發現孟會青涉嫌嚴重違紀的問題線索後,孟會青被立案審查;2015年8月,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對孟會青涉嫌犯受賄罪一案立案偵查。2015年12月4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孟會青犯受賄罪,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15年12月18日,孟會青受賄一案在北京市二中院公開開庭審理。2016年1月29日,北京市二中院作出宣判,法院審理查明,孟會青受賄財物折合共計人民幣655.98萬餘元,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沒收違法所得。

在孟會青被認定的655.98萬元受賄和請託事項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孟會青和北京政泉控股實際控制人郭文貴等人的權錢交易。北京市二中院的審理查明,郭文貴給孟會青送了三次現金共計572萬元,此外還通過低價租房形式,行賄孟會青21.75萬元。孟會青則不遺餘力的幫助郭文貴取得天津華泰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津華泰)的控制權。郭文貴通過控制天津華泰從中套現4億多元,獲得巨大利益。

2004年孟會青在中央紀委八室三處擔任副處長時,曾參與辦理河南省委原常委、鄭州市委原書記王有傑案。2004年左右,王有傑(當時已調任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之子王鍇被中紀委調查。王有傑與郭文貴關係密切,不僅將自己的受賄金交給郭文貴代存在其香港銀行賬戶,而且王鍇曾長期在郭文貴的公司任職,曾任郭文貴實際控制的香港兆澤公司董事。2005年,王有傑落馬。在王有傑、王鍇被調查階段,郭文貴也被中紀委控制,但「積極配合調查」的郭文貴並未出現在此後王有傑等人的受賄事項當中。據判決書顯示,孟會青曾於2004年參與對郭文貴的談話工作,並與郭文貴共同赴港調取證據。

判決書引述中央紀委機關黨委出具的《關於孟會青在接受紀律審查期間有關情況的說明》,在紀律審查期間,孟會青能夠配合組織的審查工作,如實講清了組織掌握的收受郭文貴賄賂的問題,主動交代了組織尚未掌握的其他三人賄賂問題。

插手天津華泰糾紛

北京市二中院審理查明,孟會青接受郭文貴的請託,先後在天津市相關單位辦理的趙某案件、河南省焦作市相關單位辦理的趙某案件中打招呼、批辦舉報材料等。

據財新記者之前的調查,上述天津市、河南省辦理的趙某案件,即為時任天津華泰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趙雲安的案件。天津華泰為天津環渤海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天津環渤海)的下屬公司,其主要資產包括持有的津濱發展(000897.SZ)1.8億股可流通股票。按照股權結構,天津環渤海透過北京銀邦偉業投資有限公司、北京凌雲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後更名為北京世紀泰和投資有限公司、下稱世紀泰和)層層控股天津華泰。趙雲安原任天津環渤海董事、世紀泰和董事長。

北京市海淀區法院的一份民事判決顯示,2006年前後,趙雲安通過使用虛假印章、偽造簽字的形式,將銀邦偉業持有的世紀泰和股權轉至自己親屬名下的北京和達創新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和達創新),加上收購的11%股份,和達創新合計對天津華泰控股達到73.2%。(詳見「權力獵手郭文貴」)2007年三季度,股市牛市出現,津濱發展每股漲到23元,天津華泰市值達到近30億元的高峰。

2008年6月,天津環渤海等相關方面向天津市公安局報案趙雲安涉嫌挪用資金。多個消息源告訴財新記者,趙雲安被抓後,其家屬多處活動,並聯繫了趙雲安北大同學,其時擔任盤古氏投資副董事長的虞曉峰。在虞曉峰的介紹,盤古氏投資實際控制人郭文貴以「撈人」角色介入天津華泰的糾紛。

北京市二中院的判決引述了趙雲安的證言。2008年6月,因證據不足,趙雲安被取保候審,得知在其關押期間,家屬通過虞曉峰找到郭文貴尋求幫助。郭文貴要求趙雲安「借」給其1億元。未果後郭文貴又讓趙雲安簽署股權轉讓合同,將天津華泰轉給自己。「因為郭文貴催的比較緊,承受的壓力很大,所以就簽了合同。郭文貴當時說他找的是中紀委的一個大領導。」

郭文貴找到的中紀委的「大領導」就是孟會青。由於股權轉讓需要公司印章,但和達創新的印章被天津市公安局扣押。在郭文貴的請託下,孟會青通過時任天津市紀委案管室主任宋某找到天津市公安局一名李姓副局長。

該李姓副局長的證言表示:2008年奧運會之前,孟會青和天津市紀委宋某到其辦公室,孟會青說他有一個朋友被天津市公安局經偵總隊立案調查,那個朋友的公司印章也被公安局扣押了,公司沒法正常經營。還說是發生了經濟糾紛,不應該屬於經濟犯罪,希望其能夠幫忙協調儘快調查清楚案件。「案子不要辦錯了,也不要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

2008年10月左右,天津市經偵總隊將和達創新的印章歸還。在郭文貴的安排下,其合作夥伴曲龍和趙雲安赴天津取章。之後,在郭文貴等人的脅迫下,趙雲安名下的和達創新股權被轉至郭文貴實際控制的政泉置業旗下,郭文貴取得的資產是4億元左右的現金和一些其他債權及固定資產。

2017年4月,國際刑警組織對郭文貴下發紅色通緝令。財新記者獲悉,在指控郭文貴所犯罪名當中,除行賄國家安全部原副部長馬建財務合計6000多萬人民幣之外,郭文貴通過非法手段強取天津華泰資產也是指控罪名之一。

此後,除給公安系統打招呼外,郭文貴和孟會青等人還積極聯繫檢方,運作將趙雲安挪用資金一事銷案。2009年2月,再次通過天津市紀委案管辦主任宋某,孟會青赴天津與時任天津市檢察院副檢察長的李某見面。除向李某提供趙雲安案件材料和介紹案情外,孟會青還向李某表示:「趙所在的公司認為這是一起經濟糾紛,不應該是經濟犯罪案件,希望天津市檢察機關關注一下,幫助把把關。」

據該李姓副檢察長的證言,其給天津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檢察院轉達了孟會青的意思,並把孟會青提供的材料和自己的便條轉給了開發區檢察院,趙雲安一案被以「存疑不起訴」處理。

此後,郭文貴等人將天津華泰公司遷至鄭州,天津環渤海董事局鄭介甫以涉嫌職務侵佔的罪名被鄭州市公安局通緝。在孟會青的幫助下,郭文貴成為唯一的獲利人,並成功入賬資金4億多元。

查處焦作公安局副局長

天津事畢後迎來了短暫的風平浪靜。但到2009年,天津華泰資產的另一關鍵人河南商人謝建升出現。

財新網之前的報道,早在趙雲安使用虛假印章和偽造法人簽字取得股權之前,銀邦偉業、天津華泰等公司已經被鄭介甫抵押給了謝建升。謝建升和鄭介甫均告訴財新記者,當時鄭介甫在購買俄羅斯基輔號」航空母艦後,需要向對方支付1600萬美元的中介費,但資金不足,故向謝建升借款1100萬美元。2006年8月,謝建升以焦作凱萊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名義與鄭介甫簽訂了1100萬美元的借款合同。合同商定,以天津華泰的股份質押給焦作凱萊大酒店,期限為3-5年。具體操作方式,是將持有「津濱發展」股票的天津華泰放在北京凌雲名下,而將控股北京凌雲的銀邦偉業質押給謝建升。

2009年,謝建升在得知天津華泰被轉給郭文貴後,前往澳大利亞找到了鄭介甫,鄭介甫將原來質押的銀邦偉業轉給謝建升。謝建升告訴財新記者,他回國後查看原本屬於銀邦偉業的天津華泰相關賬目,發現公司已被掏空。

謝建升曾先後找到鄭介甫、趙雲安、郭文貴和曲龍等人討要,但談判無果,甚至爆發衝突。2012年8月,謝建升以合同詐騙向焦作市公安局報案,並獲得公安部對案件辦理的批示。焦作市公安局成立專案組,趙雲安被抓捕,郭文貴則逃往海外。

趙雲安等人歸案後,郭文貴即開始積極謀劃反擊。其中,時任焦作市公安局副局長王紹政成為郭文貴、孟會青等人「重點關注」的對象。

判決書引用的郭文貴哥哥的證言顯示,郭文貴公司法務人員形成了一份名為《關於焦作公安局內外勾結、貪腐受賄、立假案、辦假案的舉報材料》的舉報材料,並通過孟會青向時任河南省政法委副書記李某遞送。

據李某的證言,2014年5月1日左右,孟會青給其打電話詢問是否收到一個反映政法幹警的信件。彼時,孟會青正參加中央第八巡視組對河南省的巡視工作。他以中央巡視組之名,通過河南省紀委,向焦作遞交了反應焦作市公安局副局長王紹政的相關材料。

據焦作市紀委的證據顯示,2014年7月21日,河南省紀委將巡視組轉來的反映王紹政有關問題的兩份舉報信轉給焦作市紀委,並附巡視組對舉報材料的簽批信箋,孟會青在該信箋上批註「報巡視組領導閱示」。除遞交相關文件外,孟會青還與時任焦作市紀委書記打招呼。據時任焦作紀委書記的證言,在對王紹政案件初查後不久,孟會青給了其一份材料,並說是巡視組領導關注的問題。

2014年9月30日,負責謝建升案的專案組組長、焦作市公安局副局長王紹政涉嫌受賄遭到調查,謝建升也因涉嫌行賄王紹政遭到通緝,不得不逃往海外。

收受郭文貴賄賂近600萬

除趙雲安案件外,孟會青還與郭文貴不斷插手其他案件。其中,郭文貴、孟會青曾接受時任北大方正集團總裁余麗的請託,參與了時任鄭煤集團組織部長郭某被查一案,並積極為郭某說項。

據北京市二中院的判決書,2013年底,北大方正總裁余麗找到郭文貴,表示其熟人鄭煤集團組織部長郭某被河南省紀委叫去談話了,余麗表示,不希望郭某出事。並請郭文貴幫忙打聽情況,「看能不能幫忙幫忙找人把郭某放了。」

此後,在郭文貴的安排下,2013年年底的一天晚上,余麗和時任北大方正CEO李友前往盤古七星酒店與孟會青吃飯。據在場的郭文貴的哥哥表示,余麗向孟會青提起郭某的案子,並請孟會青幫忙打聽案情,詢問能否將郭某釋放。郭文貴也向孟會青表示,余麗的事就是他的事,讓孟會青一定要幫忙。

據余麗、李友等人證言,在酒桌上,孟會青酒喝的有點多。孟會青當場給辦理該案的河南省紀委常委張某打電話,向張某了解案情並要求張某關照一下郭某。一邊打電話,孟會青一邊將張某的話複述給郭文貴、余麗等人。

據張某證言,第二天,孟會青又向張某去電,「說自己昨天喝多了,又簡單問了一下郭某的案子,並說他幫朋友問問,郭某的案子該咋辦咋辦。」

在上述三件事中,孟會青的積極幫忙,獲得了郭文貴的大筆利益回報。據北京市二中院審理認定,2002年至2015年間,被告人孟會青利用在中紀委等的職務便利,接受郭文貴的請託,先後在上述案件中打招呼、批辦舉報材料,孟會青多次收受郭文貴給予的現金人民幣572萬元,通過低價租房的方式受賄21.75萬元。

其中,第一筆是郭文貴以提供資金給孟會青購買在金泉廣場兩套房子的形式行賄272萬元。具體操作是,2009年前後,孟會青的妻子看中了金泉家園的房子,孟會青表示是郭文貴開發的項目,後孟妻交了4萬元誠意金訂房。郭文貴對孟會青妻子表示,讓其選兩套房,其餘不用再管。

據孟會青妻子的證言,2011年1月的某天,孟會青讓其去辦房子手續,並表示不用帶錢,直接到郭文貴辦公室找郭就行。第二天,孟妻在盤古郭文貴的辦公室中見到郭,在雙方交談時,一名工作人員提兩個手提袋進來,郭文貴表示:這是為其準備的。在郭文貴的安排下,孟妻前往售樓處付款。據售樓處工作人員清點,兩個袋子的現金合計人民135萬元,作為一半的房款先行支付,尾款137萬元由孟妻李某後續支付。

此後,孟會青和李某離婚,該筆137萬元後續購房款由孟會青支付給李某。據判決書顯示,孟會青先是通過兩個朋友借錢支付給前妻,然後再一次接受郭文貴的賄賂。

第二筆行賄依舊是現金形式。據郭文貴司機王某的證言:2012年四五月份左右,郭文貴把其叫到他在盤古大廈頂層的辦公室,給其一個牛皮紙箱子,讓給孟會青送去。郭文貴跟他說了裏面裝的是錢,讓路上注意安全,他看這個箱子應該能裝下一二百萬元的樣子。王某和孟會青約好在金泉小區門口見面,把裝錢的紙箱子從後備箱裏拿出來放到孟的後備箱裏,孟沒說什麼就開車走了。

而早在2011年年初,郭文貴就曾讓司機王某給孟會青一次性送了300萬現金。方式相同,即郭文貴將一個很大的「黃色牛皮紙箱」交給司機讓其送至孟會青家,王某開車到孟會青新風街家的樓下,和孟一起把大紙箱子搬到孟家客廳。

除大筆送錢外,據北京市二中院審理認定,孟會青還在郭文貴開發的金泉家園以低價租房的方式收受郭文貴賄賂。判決書指稱,2012年1月至2015年1月期間,孟會青在金泉家園借住,後於2014年1月雙方簽訂租房合同,2014年房租合計為1.8萬元的「友情價」。據國家發改委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證明,該房屋2012年1月至2015年1月租金的市場價格為25.56萬元,每年房租均價為8.52萬元。

插手地方

除接受郭文貴賄賂外,在北京市二中院認定的孟會青655.98萬元受賄額中,還有吉林、廣西、河北等三地商人的賄賂。孟會青接受上述商人的請託和賄賂,為其在人事調整、工程承攬和舉報官員等方面提供便利。

其中,法院認定的最早的一筆行賄在2002年左右。孟會青以中紀委八室三處副處長的身份,收受八室聯繫地區廣西的相關商人楊某賄賂,為時任南寧市地稅局局長儲某的職務安排向有關人員打招呼。

據楊某的證言,他和孟會青相識多年。因在南寧做生意認識時任南寧市地稅局長儲某,2002年下半年,儲某向孟會青表示,時任自治區地稅局局長韋某對其意見很大,檢察、紀檢等單位在查儲某的有關問題,儲某感覺到壓力很大,楊某表示可以幫助儲某到北京找人協調。孟會青所在中紀委八室負責聯繫廣西等地,楊某找到孟會青,孟會青與儲某見面並答應幫忙。在楊某安排下,孟會青見到時任廣西自治區地稅局黨委書記,希望其多關照儲某。

此後,孟會青向楊某索賄人民幣17萬元。據孟會青妻子的證言,2003年7月,孟會青單位分配的房子需要交購房款。孟會青說可以找楊某要點錢。之後的一天,孟會青回家時帶回來17萬元,說是楊某給的。

據北京市二中院審理認定,2011年至2013年間,孟會青收受吉林一吳姓商人為其購買的價值30.23萬元的大眾CC轎車一輛。據該商人介紹,2009年左右,其經人介紹結識孟會青,後交往密切。2011年三四月份,孟會青和其吃飯時表示自己快要離婚了,讓該商人給買一台車,後孟會青表示要買大眾CC轎車。

送車之後的2013年,該吳姓商人為幫朋友儘快啟動承攬的長春一棚改項目找到孟會青,孟會青答應找人看能否幫忙。後孟會青表示這事辦不成。該吳姓商人表示,之所以出錢給孟會青買車,是因為孟會青是中紀委的領導,有一定職權,可以幫其聯繫一些關係,在很多方面給其幫助,其想跟孟維持好關係。

此外,在2011年至2014年間,孟會青在監察部原六室綜合處處長任上,接受河北一開發商的賄賂,請孟會青幫忙安排地方紀委領導接待其舉報河北新樂市一領導。孟會青多次收受該開發商以過年禮金名義給予的賄賂共計15萬元。

該開發商表示,給孟會青送錢,主要是感謝孟會青幫其處理新樂房產開發項目的問題,另外孟會青是中紀委的處長,以後遇到什麼情況或困難,孟能幫說上話、找關係,肯定能有不少幫助。

責任編輯: 秦瑞  來源:財新網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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