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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男子花42萬元買下一輛奧迪 白用3年還賺了128萬元

豐都縣消費者姚先生幾年前花42萬元左右,買了一輛奧迪Q5。該車出故障後檢查發現,有些部件竟然是加裝的。近日,市三中院查明該車屬於低配改中配銷售,判銷售商退一賠三——姚先生白用近3年車不說,還要獲賠近128萬元。

買輛車轉了4家銷售商

2014年4月11日,姚先生與豐都縣一家汽車銷售公司(下稱豐都銷售公司)簽訂《整車銷售合同》,約定姚先生向該公司購買黑色奧迪Q5一輛,購買價為42.66萬元,並口頭約定車輛型號為技術型(中配)。

經查明,合同簽訂後,姚先生向豐都銷售公司支付購車定金42.66萬元。豐都銷售公司與另一家汽車銷售公司聯繫車輛並支付購車款42.36萬元。這家公司又與北京一家汽車銷售公司(以下簡稱北京銷售公司)聯繫貨源並簽訂車輛定車合同,並支付購車款41.86萬元。

2014年4月21日,豐都銷售公司向姚先生交付車輛。此後,北京銷售公司將姚先生的信息告知吉林一家汽車銷售公司(以下簡稱吉林銷售公司),由後者向姚先生出具了38.0152萬元的購車發票。

一審判3倍賠近128萬元

姚先生接車後不久,該車被檢測出後雨刮不工作、後排不出風、後視鏡不能摺疊等故障,原因是加裝導致,建議拆除。

姚先生要求豐都銷售公司更換車輛無果後告到法院,要求以上4家汽車銷售公司連帶為其更換訴爭車輛,並3倍賠償購車價款127.98萬元。

法院查明,2014年4月3日,北京銷售公司以380152元價格,向吉林銷售公司購買了本案訴爭車輛(奧迪Q5進取型)。奧迪Q5進取型與技術型是不同配置,前者售價要低4萬多元。本案訴爭車輛原廠為進取型配置,無電動摺疊外後視鏡、可加熱,無三區自動空調等配置。

一審法院以豐都銷售公司構成消費欺詐為由,判決其賠償姚先生127.98萬元。

驗收過錯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豐都銷售公司不服上訴。市三中院二審認為,姚先生與豐都銷售公司簽訂的《整車銷售合同》雖未對車輛配置進行具體約定,但買賣雙方均認可車輛配置為中配,但交付車輛無此配置,不符合雙方約定,系低配車改裝而成。姚先生按消法規定,可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

法院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確定由出具購車發票的吉林銷售公司承擔賠償違約責任,但豐都銷售公司對車輛驗收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存在過錯,應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市三中院遂改判由吉林銷售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賠償姚先生127.98萬元。如果吉林銷售公司對上述債務履行不能,由豐都銷售公司對履行不能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責任編輯: 林億  來源:重慶晚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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