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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修法增「侮辱英烈罪」 8歲小孩也不放過

中共近日對民法總則進行修改,其中包括「侮辱英烈」要承擔民事責任,將負民事責任的年齡下調至8周歲等。此前,質疑「狼牙山五壯士」故事真實性的洪振快,被法院要求洪對五壯士後人「賠禮道歉」。

人大修法禁止「侮辱英烈」

正在北京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主席團3月12日通過了對中國民法總則草案修改稿的審議。這份草案對中國民法總則共作出126處修改,其中包括「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中共官方的新華社報道,有人大代表提出,「一些人利用歪曲事實、誹謗抹黑等方式,惡意詆毀、侮辱英烈的名譽、榮譽等」,應對此予以「規範」。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研究後認為,「應加強對英雄、烈士姓名、名譽、榮譽等的法律保護」。

今年北京的全國「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人民出版社社長黃書元曾提交提案,建議相關部門制定《國家英烈名譽保護法》。

「英烈名譽」涉及黨國存亡

美國之音報道,去年6月,北京西城區法院判決質疑「狼牙山五壯士」故事真實性的歷史學者洪振快構成名譽侵害,要求洪對五壯士的後人「賠禮道歉」。法院表示,狼牙山五壯士的故事「已經構成『中華民族共同記憶』,對它的質疑損害了『中華民族的精神價值』。

曾任改革派雜誌炎黃春秋執行主編洪振快在公開信中表示,過去幾個月中,中共最高法院院長周強兩次向全國人大作報告,都把審理「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權案作為2016年政績加以突出,強調以「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來「妥善審理涉『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權案、邱少雲家屬訴孫杰案等一系列重大案件」。

洪振快還表示,在與「狼牙山五壯士」案相關的另一個案子,也就是前炎黃春秋另一執行主編黃鐘和洪振快訴告毛左大將、時評人郭松民和商務部研究院梅新育侵犯名譽權案中,郭松民的所謂「代理人」、總參政治部宣傳部原副部長王立華曾透露,國防大學原政委趙可銘上將,給「法律部門的最高領導」打電話說,「你們這個案子如果判反了,你們就是反軍叛國」。

膽敢「侮辱英烈」,8歲小孩也要處罰

此次民法總則修改還有一個重大修改,就是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下限從十周歲下調到八周歲。

如果將這兩項修改聯繫起來,也等於說,如果8歲小孩「侮辱革命英烈」,也要承擔民事法律責任,也可能面臨強制道歉、罰款等民事處罰。

人民報評論文章稱,有的人大代表甚至贊成將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年齡下調為六周歲。這太殘忍了。習近平文革時挨鬥是13歲,讀者對此都非常同情,說迫害習仲勛連一個小孩子都不放過,這個時代不應該再重返了。可半個世紀過去了,2017年比那時候搞的更凶,把10歲的年齡下限改成8歲,還被官媒宣傳成「表明中國已將依法治國當作頭等大事」?!

阿波羅網於飛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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