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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中共對比強烈 看看宋朝退伍軍人的幸福生活

保留軍籍,薪水減半;給錢給糧給地,永遠免稅;傷殘軍人,由國家養老。

宋朝退伍軍人的幸福生活

前些日子,央視記者忙壞了,到處詢問百姓同一個話題:「你幸福嗎」?老百姓的回答也是五花八門。我突發奇想,若央視記者穿越到宋朝,問及那時候的退伍兵,答案肯定令人滿意,為毛?因為宋代退伍軍人是真的幸福,朝廷在安置方面絕不含糊。

保留軍籍,薪水減半

這個制度叫「剩員」。剩員在宋朝的禁兵、廂兵和土兵中都存在,它是宋朝軍士中的揀退者,即禁兵、廂兵、士兵因年老或疾病,不任征戍,保留軍籍,減削軍俸,在軍中從事雜役的人。

按規定,凡十將、將虞候、承局和押官至65歲,軍士至60歲,原則上須降充剩員,至5年後退役。此外,軍中有疾病者也須降充剩員。剩員只領取一半以下軍俸,充軍中雜役。宋朝大多數的老弱士卒,都是安排在剩員中的,並且成為宋朝的一項傳統。

太祖時軍隊就置剩員,用以專門安置退兵。詔:「殿前、侍衛司及諸州長吏閱所部兵,驍勇者升其籍,老弱怯懦者去之。初置剩員,以處退兵。」大中祥符五年(1012年)七月,真宗對「緣邊禁兵老病當停者」,「詔隸本州剩員」。減充剩員者的年齡,士兵一般是60歲,將校為65歲。

元柘八年(1093年)正月,涇源路經略司奏:「乞揀諸將下剩員,年六十以下,精力不衰,依舊充軍,以補缺額。」得到朝廷批准,並「詔陝西諸路准此」。

南宋孝宗隆興二年(1164年),殿前司言:「諸軍法:兵級年六十,將校年六十五減充剩員給請,內有戰功亦止半給。」但若年齡已到60歲,精力尚好者,亦可延至65歲。如元佑四年(1089年)五月,依樞密院之請,詔:「今後揀禁軍節級,雖年六十已上,筋力精神壯健,武藝不退,堪任披帶部轄者,許依舊存留;如及六十五歲,並減充剩員。」

減充剩員的將校雖然沒有脫離軍籍,但已不是軍隊的主要戰鬥力量,它具有安撫、照顧年老殘疾軍人的意義,幸福感就不是一般的強了。

給錢給糧給地,永遠免稅

這叫「遣返歸農」。宋朝對退伍士兵的另一項安置措施,就是遣返歸農,讓他們歸鄉種田。如大中祥符五年(1012年)七月,真宗詔:「河北河東忠烈、宜勇、廣銳軍士,自今老病者即放歸農,無勒召人承替。其缺員,並自京補選。」

對歸鄉種田者,官府發給一定量的糧食。皇枯元年(1049年),朝廷在揀河北、河東、陝西、京東西禁廂諸軍時,就對不堪軍事行動者,「給糧遣還鄉里」。

一般遣返歸鄉里的軍士年齡在50歲以上。熙寧四年(1071年)七月,詔:「揀諸路小分年四十五以下勝甲者,升以為大分,五十已上願為民者聽。」

同時對揀退者的家屬還給以必要的幫助。如紹興二十七年(1157年)五月十一日,中書門下省言:「軍中揀退人或有死亡,州軍不支請給,其妻其子遂為窮民,已許指射荒閒田耕種,支與一年請給,令買牛種,免租稅丁役,使為永業。

傷殘軍人,由國家養老

呂祖在《類編皇朝大事記講義》卷3《處冗兵》中說:「夫兵之冗不難於汰,而難於處。籍其力於強壯之時,而欲去其籍於老弱之後,何以慰其心哉?」可見退兵的安置是一項重大問題。

神宗時,對省並之兵,「先為繕新其居室,給遷徙費」。同時京師衛兵減汰後,一度欲徙之淮南糧源充足之地就食,後遭司馬光、李常等人反對,最終「令自便在京居止」。

對離開軍隊的傷殘軍人,朝廷則要求部隊給以措置收養。嘉泰三年(1203年)十一月,朝廷要求「內有軍隊練汰離軍之後,殘篤廢疾不能自存在外乞丐之人,仰本軍隨營分措置收養,毋致失所。」

責任編輯: 夏雨荷  來源:文史網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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