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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萬海外資產土豪們小心了 中國稅務機關出手了

2017年9月開始,中國個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在100個國家和地區開設的銀行賬戶信息(截至2016年底的信息)將會主動呈報於中國稅務機關,其中包含眾多投資者熟悉的離岸地以及歐洲國家和地區:百慕達、BVI、開曼群島、塞舌爾、盧森堡、英國、法國、德國、瑞士、澳大利亞、加拿大、日本、香港、澳門等。

在2017年12月31日前,金融機構將完成對存量個人高淨值賬戶(截至2016年31日金融賬戶加總餘額超過600萬元)的盡職調查。

境外有投資、資產、置業、理財的企業和個人要注意了——

2016年10月14日,國家稅務總局公佈了《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中提出了要打擊跨境逃避稅,履行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國際義務。

01具體什麼內容?

非居民主要是指按照外國的法律成立的企業,實際的管理機構也在外國。比如成立的子公司是居民企業,代表處或者分公司都是非居民。

金融賬戶信息交換,比如在海外的投資,包括置業、理財、留學、移民等,這些金融賬戶會被交換到中國稅務機關,稅務機關就會關注這些境外賬戶有沒有交稅。由於中國對稅收居民要求是全球納稅義務,也就是對中國居民企業和居民個人的全球所得都要在中國納稅。以前沒有信息交換,對於境外所得或者海外收入無法取得數據,只能由納稅人自己申報。「如果信息收集和交換到位的話,對境外有大額資產、收入等的居民個人和企業,尤其是經過了稅務籌劃但是籌劃不是很到位的,會有被查處的風險。」一位國內從事反避稅業務的相關人士這樣說。

目前全球有96個國家和地區承諾,將在CRS(全球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制度)制度下開展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工作,幾乎涵蓋了全球所有的金融中心和發達經濟體。中國已經於2015年12月16日簽署了《多邊主管機構協議》(MCAA),成為第77個加入CRS的國家。

按照10月14日公佈的《徵求意見稿》,在2017年12月31日前,金融機構將完成對存量個人高淨值賬戶(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金融賬戶加總餘額超過600萬元)的盡職調查,並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對存量個人低淨值賬戶和全部存量機構賬戶的盡職調查。中國首次對外交換涉稅信息的時間確定為2018年9月。

簡單點說吧,如果你是該在中國交稅的稅收居民,但你的收入儲存在海外賬戶里,以前中國稅務方面無法知悉,完成不了稅收程序。但是現在,你能被海外那家銀行識別為中國的稅收居民了,它將會把你的信息轉交給了中國稅務方面,你就必須得按照中國方面的規定上交稅收了。

同樣的道理,如果是你是外籍華人、外國永久居留權取得者,或者在境外停留超過一定時間的華僑,根據所在國(地區)法律已經構成當地稅收居民,你儲存在中國的收入也會被中國方面告知當地稅務機構。

連瑞士政府也公開聲明支持,一向以絕對保密為傳統的瑞士銀行,將在符合標準的情況下,提交國外客戶的賬戶信息。這樣互通有無,偷稅漏稅、資本外流就不再可能了。

02有什麼影響?

實施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由OECD(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提出,在2014年2月G20財長會議上通過,旨在通過讓銀行信息在各國司法部門之間自動交換以打擊逃避稅行為。

2014年5月,瑞士政府對外發表聲明,就上述宣言表示支持,這意味着以銀行保密傳統著稱的瑞士,承諾在該標準下提交外國客戶的賬戶信息。OECD副秘書長玉木林太郎曾經表示,如果這個問題不加以解決,每一年因為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造成的全球稅收損失將高達2500億美元。

納稅人為了減少繳納所得稅,到國外開設離岸賬戶,從而隱藏一部分收入,現在中國稅務機關查中國中非居民企業的賬戶,同理外國稅務局也會這樣做。中國國內相當一部分非居民是中國企業跑到境外設立的非居民。從2008年開始,加強了國際稅收征管合作,交換稅收情報,協助對方稅務局,掌握對方管轄企業的稅務問題。

中國居民在中國境內金融機構的信息,稅務局有時無法輕易獲得,現行的稅收征管法中沒有授權稅務機關去獲得該數據。現在修訂的《稅收征管法》關於這一塊內容也在反覆討論,還沒有定論;這需要個人金融信息、財富保護和稅收征管之間的平衡,比如不動產登記條例,對於不動產登記也不是一般人可以查詢到的,這就需要交換稅收信息。

03時間表?

按照賬戶總額的不同,2017年12月31日前,金融機構將完成對存量個人高淨值賬戶(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金融賬戶加總餘額超過600萬元)的盡職調查,並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對存量個人低淨值賬戶和全部存量機構賬戶的盡職調查。

上述金融資產包括證券、合夥權益、大宗商品、掉期、保險合同、年金合同或者上述資產的權益,前述權益包括期貨、遠期合約或者期權產,不包括實物商品或者不動產非債直接權益。600萬元的標準應該是中國稅務局統計外國稅務局的標準,大約相當於100萬美元,這樣與中國進行金融賬戶信息交換的國家也會按照大約100萬美元這個口徑統計。

這次稅收信息交換涉及到的金融機構範圍包括存款機構、託管機構、投資機構、特定的保險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涉及到的金融賬戶分為存款賬戶、託管賬戶、其他賬戶。

按照《徵求意見稿》的要求,中國境內金融機構將從2017年1月1日起對新開賬戶開展盡職調查。因此,金融機構將根據要求對業務流程和操作有相應調整,並完成相關信息系統的改造。而對於在金融機構辦理業務的個人和企業而言,明年起開立新賬戶時就至少要多一道手續了,即在開戶時需額外填寫一份聲明文件,聲明其稅收居民身份。對個人而言,需要聲明是否為中國稅收居民或者非居民。對企業而言,需要聲明是否為中國稅收居民、非居民或者消極非金融機構。

根據OECD的要求,各國在實施CRS下的信息交換時,應當通過國內法的形式發佈適用於該國的「參與國名單」和「需申報國名單」,並且要根據實際情況每年更新。收集信息只是開始,收集信息之後還要進行交換,交換獲得數據之後需要分析,分析之後依據法律進入征管流程,中國稅務機關還要做很多工作。

責任編輯: 楚天  來源:搜狐財經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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