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局近日發佈通告,將可沒收違法所得的罪行具體分為五類,其中特別規定包括隱瞞境外存款。
1月5日,大陸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聯合發佈《關於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將於2017年1月5日起施行。
這五類可沒收違法所得的罪行分別是:第一類佔有型、挪用型貪污等犯罪;第二類賄賂類犯罪;第三類恐怖活動犯罪;第四類洗錢罪及其上游犯罪;第五類電信詐騙、網絡詐騙等特殊詐騙犯罪。
其中,第一類中包括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私分國有資產等。第二類包括受賄、單位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行賄、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對單位行賄、介紹賄賂、單位行賄等犯罪。第四類包括危害國家安全、走私、洗錢、金融詐騙、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毒品犯罪案件。
《規定》對「逃匿」進行了界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離開居住地、工作地,在原地隱匿起來,逃匿境外的,都屬於「逃匿」行為。
對於此次規定中提到的「隱瞞境外存款」,2016年當局就曾以該罪名對江派馬仔上海市政府原副秘書長戴海波提起公訴。去年10月份,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對戴海波提起公訴,其罪名是受賄以及隱瞞境外存款。
數據顯示,2016年1月至11月,習當局從70多個國家和地區追回外逃人員908人,追回金額23億餘元(人民幣,下同)。
2011年,中共央行發佈的一份報告稱,中共官員中的腐敗分子在15年期間將估計達到8,000億元人民幣(合1236億美元)的不義之財轉移到境外。這份標明「內部資料、注意保存」、於2008年6月編制的《我國腐敗分子向境外轉移資產的途徑及監測方法研究》報告,最先發表於中共央行反洗錢局網站。在報告引發公眾譁然後,該局已將報告從網上撤下,不過網上仍能方便的找到該報告的PDF文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