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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案賠償 法律學士:從主體、程序、到協議都非法

—雷洋案第二季開篇:《雷洋案」和解賠償」 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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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案和解賠償,從主體、程序、到協議都具有非法性質特徵。納稅人有權了解、監督和追究政府賠償款的來源、用途和合法性。對雷洋家屬的同情心不能代替維護司法的公正性,否則,這起和解賠償案將會成為政府理直氣壯、堂而皇之賄買當事人、妨害司法「第一案」。

作者簡介:見微而知著:美籍全職「坐家」「煮婦」。美國哥倫比亞大學國際事務學院國際傳媒碩士。美國Bowdoin College政府與法律學士。曾就讀中國人民大學哲學系本科。曾就職聯合國發展署負責媒體開發,海歸北京創辦私營傳媒企業,北京電視台電視欄目主持人。無黨無派,閒暇之餘愚政娛樂,全日公益義務鐘點工。

雷洋案以家屬接受和解賠償而告終。雷洋家屬接受了多少賠償,各種傳聞層出不窮,從600萬到1200萬,到2000萬加一套房總值4000萬,總之是中國「開創性最高賠償第一案」(摘自微信群暱稱為「陳有西」的自述)。

這樣的高額和解賠款,一石激起千層浪,有人歡喜有人愁。到底雷洋家屬接受了多少賠款我們不得而知,因為一切都是「保密」。官方保密,當事人保密,律師稱不知情。無論多少,是喜是愁,其實並不重要。重要的是讓我們先來看看該案和解賠償是否具有合法性:

1.公訴刑事案件,什麼案件可以合法和解?

根據中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讀者注意了,瀆職罪,包括國家公務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罪案不在可和解範圍內!雷案的警察作為國家公務人員,是瀆職罪嫌疑犯,不具備與當事人家屬和解的合法條件,違反刑法277條。非法!

如果警察嫌疑犯與雷洋家屬私下和解並高額賠償,實際上是賄買當事人,構成妨害司法罪。

如果警察嫌疑人被檢察院斷定違法行為輕微,不以起訴,那麼警察無罪,也無需悔過,更無需和解賠償了。既然無罪還要和解並高額賠償?這不是此地無銀三百兩嗎?!

2.政府是合法和解主體嗎?

雷案是公訴案件,公訴方是政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警察是嫌疑人,雷家屬是公訴當事人。政府只有監督合法和解程序、製作和解書的職能,但不能作為和解主體方。如果雷案政府作為和解方出面和解並高額賠償,並以封口為交換條件,便構成妨害司法罪。如果政府未經審查合法性允許警察嫌疑犯與當事人非法和解,構成玩忽職守罪;如果政府縱容警察非法和解,構成徇私枉法罪、妨害司法罪。非法!

3.賠償款的來源合法嗎?

如果真是幾千萬的賠償款,錢從哪裏來?警察是低工薪階層,直接用自己私款賠償,可能性幾乎為零。如果政府賠,錢自然來自納稅款。一種傳聞說錢來自昌平民政局的「人道援助款」。民政局既沒有司法調解和賠款功能,也沒有「人道援助」這一款項。民政局有「司法救助」款項,救助對象為低收入的貧苦戶需要聘用律師、起訴的費用而自己無力支付的,上線極低,雷洋家屬不在符合條件範圍之內。那麼如此高額賠款的名目是什麼?不解釋就是無法解釋、不可告人。挪用公款進行非法和解活動構成挪用公款罪。非法!

4.保密協議合法嗎?

合法的和解賠償,要求雙方完全在自願的狀態下簽署和解協議,嫌疑人悔過自新,當事人充分諒解嫌疑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政府制定和監督和解協議和程序。但雷洋家屬簽署保密協議是完全自願的嗎?在200天追求真相的過程中,雷家屬從未表達過諒解警察嫌疑人。而且嫌疑人所嫌疑造成的傷害不是普通「民間糾紛」案,而是惡劣的人命案,家屬完全自願諒解嫌疑人從情理上可能性是極小的。

高額賠款的誘惑、政府的封口高壓、家庭經濟負擔的壓力、警察勢力的壓力、雷案的真相不明,雷洋家屬是不可能有自由意識達到完全自願諒解狀態的。強迫當事人簽署和解協議構成妨害司法罪。保密協議違法無效。非法!

5.雷洋家屬應該退款嗎?

如果和解主體違法、程序違法、賠款資金來源違法,那麼收款人就成為被賄買方,也可能構成妨害司法罪。非法!

不義之財不斂,相信雷洋家屬是懂的。退款是唯一洗滌之路。

綜上所述,雷案和解賠償,從主體、程序、到協議都具有非法性質特徵。納稅人有權了解、監督和追究政府賠償款的來源、用途和合法性。對雷洋家屬的同情心不能代替維護司法的公正性,否則,這起和解賠償案將會成為政府理直氣壯、堂而皇之賄買當事人、妨害司法「第一案」。

責任編輯: 林億  來源:微信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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