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 > 短評 > 正文

半醉漢:雷洋案 家屬可以私了 國法不能私了

作者:

我把人弄死了,死者家屬願意與我私了,行嗎?

當然不行,這顯然不合法。

人命大案,除非是工傷、交通事故引發的,雙方可以協商調解解決,故意殺人案,或過失殺人案,即使死者家屬願意私了,國法也必須追究。

這是最簡單不過的道理和法理了。

若允許命案私了,有錢有勢的人就必然可以隨意殺人。

雇兇殺仇,再雇凶威脅,再用錢封口,軟硬兼施,使之屈服私了,而法律聽之任之。這是什麼情況?這會產生什麼社會效果?

這直接就是變違法為合法!將濫殺無辜合法化!

2016年12月23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對邢某某、孔某、周某、孫某某、張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務人員玩忽職守案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這就等於向全社會宣佈,將來因公執法人員,只要在在執行公務的時候弄死人,可以不做法律追究!

無論內情如何,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對此案作出的不起訴決定,都是錯誤的違法的,這屬於公然藐視法律。

古人尚且知道有些案件,是「情有可原,法不可恕」的道理,怎麼到現在,連「情無可原,法不可恕」的案件都可以私了呢?

那將來娘老子殺子女,子女殺娘老子都可以私了嗎?須知,親人之間的命案,私了的有利因素更大。

本來,執法者犯法理應罪加一等。這倒好,現在執法者犯法,直接就不追究了!

就這麼依法治國嗎?這不是在逗我們老百姓玩吧?

責任編輯: 李華  來源:博客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本文網址:https://hk.aboluowang.com/2017/0101/8601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