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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47歲女博士因「年齡過大」被學校拒錄用

今年47歲的女博士杜鵑在面試成功並簽完三方協議後,卻未能如願站上大學教師的崗位。

近日,認為自己受到了「就業歧視」的杜鵑反映,已經和她簽訂了三方協議的貴州理工學院因為年齡過大(超過了省人事廳規定的45歲)而拒絕錄用她,並且不願按照合同進行違約賠償。

對此,貴州理工學院人事處的劉廣群承認「這次造成杜鵑沒法來,確實是我們學校這邊程序走不通造成的。」但該校人事處一位唐姓老師同時表示,校方已為她的事情跑了很多次,「三方就業協議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只是一個約定、一個約束,我們和校紀委做了很詳細的說明,這個不存在我們學校違規。」

這一說法遭到法律專家的否定,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副教授朱巍明確表示,「三方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雙方共同簽訂的協議受《合同法》的保護。

杜鵑的研究生就業報到證。當事人杜鵑供圖

女博士超齡2歲被拒絕錄用

杜鵑是2015年畢業於武漢理工大學能源與動力工程學院的一名博士研究生。2015年底,在看到貴州理工學院的飛行器製造專業的教師崗位招聘信息後,杜鵑向校方投遞了簡歷,同年12月,她參加並且通過了面試。

2016年3月,杜鵑和貴州理工學院正式簽了三方協議,隨後按照學校人事處的要求辦理了體檢、轉檔案等相關手續。在領取了派遣報到證後,杜鵑便準備在2016年6月27日(合同上所寫的規定報道截止時間)前去學校報道。然而,在4月18日,杜鵑卻意外接到貴州理工學院航空航天工程學院院長的電話,院長稱貴州省人事廳以「年齡過大」為由拒絕批准她入編,但同時也表示會去盡力再幫她爭取一下。

直到5月中旬,校方也沒有再聯繫過焦急等待中的杜鵑。在致電貴州理工人事處後,杜鵑得到了「年齡偏大,不予錄用」的回覆。

作為一名47歲的大齡求職者,杜鵑在求職過程中也意識到年齡可能會成為阻力,她對澎湃新聞表示,自己在簽訂三方協議前曾提醒學校「考慮好了再簽約,因為三方協議是有法律效力的」。杜鵑稱最後同意簽約主要是因為貴州理工學院的校黨委會是同意引進她的。

這一說法也在貴州理工人事處的劉廣群這裏得到證實,「學校黨委會當時是同意引進她(杜鵑)的,但是她當時年齡有問題,我們貴州省這邊(省人事廳),要引進這種博士生進我們事業單位,至少年齡要低於45歲才行。當時我們也告訴她了,只能向省里說明或向人事廳打報告,儘量給她爭取。」

「航空航天學院需要人才,我們貴州理工學院作為一個新成立的高校也急需人才,在結合了學校學院的實際情況以及和院方、杜鵑本人溝通之後,我們只能盡最大的努力。」貴州理工學院人事處唐老師也對表示,「為了這個事情,我們向省人事廳做了最大的爭取,我親自跑了兩次打了(年齡問題)專題報告,這個信息我都反饋給杜鵑了,不知道她為什麼不理解。」

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勞動法研究會副會長王全興對此表示:「超過45歲就不被錄用,要看這條規定有沒有法律依據。這種內部文件如果沒有法律依據,就屬於年齡歧視。」

此外,貴州理工學院在未能確定編制的情況下,為何貿然和杜鵑簽訂三方協議?

劉廣群的解釋是,引進人才向上級部門遞交的材料里是需要應聘者和校方的三方協議的。他介紹了貴州理工學院引進人才的流程:應聘者先參加學校二級學院的面試,通過後和學校人事處簽訂材料,然後人事處準備相關材料後上報教育部門審核,再由貴州省人事廳審批事業編制。

7月26日,澎湃新聞就貴州省高校引進人才是否需要先提交三方協議和引進人才年齡限制的法律依據來源等問題,聯繫了貴州省人事廳辦公室、事業處和宣傳處,但截至發稿時,對方均未給出明確回應。

杜鵑的體檢表。

三方協議。

三方協議受《合同法》保護

杜鵑表示,求職過程中自己從未隱瞞過年齡,在和貴州理工簽訂完三方協議後拒絕了其他高校的面試機會,因此,現在工作落空,她希望可以按照三方協議上的條款問貴州理工學院拿到相應的賠償。但她的這一訴求遭到了學校的拒絕。

7月21日,貴州理工學院人事處唐老師表示,「有個別學校,學生畢業之後,會有一個統計,需要畢業生和就業單位簽三方,並不是每個博士生都要簽,這個三方協議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只是對畢業生學校就業率做一個統計。」

貴州理工學院紀檢監察辦公室的一位張姓老師則表示,三方協議第十二條寫明在: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情況」下該協議可在書面告知對方後解除。

查閱了杜鵑提供的三方協議,其中確實有張老師提到的第十二條條款。但與此同時,協議第十條寫明:甲乙雙方應全面履行協議。一方違約,另一方可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並要求其賠償相關損失,違約金(未註明)元(學校建議不超過人民幣貳千元)。如甲方或乙方未如實向對方介紹自己的情況或隱瞞不良事實,對方可單方面解除本協議,不承擔違約責任。

但該條款的序號被人為划去,同時被划去的還有關於工作期限、試用期、落戶問題等條款。而合同最後增加了一條「手寫條款」:因杜鵑單方面違約的,杜鵑需向貴州理工學院單方面賠償壹萬元。

杜鵑表示,2016年3月19日,自己作為三方協議的乙方簽名表示同意該協議,隨後就將協議寄給了貴州理工學院人事處的劉廣群。劉廣群在3月23日代表甲方簽字蓋章並在合同上做了人為修改後又再將合同寄給了杜鵑。

對於這些修改,杜鵑稱校方並未詳細解釋含義,只是說「都是這樣」。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副教授朱巍對此表示,「如果在添加條款後未得到當事人杜鵑的同意,這些人為後加的條款是無效的,但這些無效條款並不影響其他條款生效。」

針對三方協議的法律效力問題,朱巍給予明確的回答:「三方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他同時指出,三方協議並不等同於勞動合同,既然是雙方共同簽訂的協議就一定受《合同法》的保護,但由於不是勞動合同,並不能強制用人單位甲方錄用乙方。「在這個案件中,如果完全是由於校方的原因無法履行承諾,乙方是肯定可以索要相應的賠償,但這個賠償是由於違反《合同法》而並不是違反《勞動法》。」朱巍表示,《合同法》規定如果因為單方原因而無法履行合同,是必須要按合同向另一方履行賠償的。

而對於校方不履行賠償,朱巍認為,「從《立法法》來看,決定一個合同無效需要行政法規或以上的法律條例做支撐,校方以這種政策性文件或紅頭文件為支撐而決定合同無效略顯牽強。」

責任編輯: 王君  來源:澎湃新聞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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