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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智晟:涉雷洋案警察構成 故意(間接)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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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幫恣肆暴虐下的無辜生命損折,這是我們民族永不可彌復的屈辱和大痛。需在此特別指出的是,「檢方」目前是以數罪中的輕罪吸收了重罪。這於內行眼裏,簡直是使人飯噴的笑話。不僅悍然顛覆了他們自己的刑法確立了的數罪併罰中的犯罪竟合處理原則,也公然踐踏了全人類普遍的刑法理論對於犯罪竟合情形下的「重罪吸收輕罪」的處理原則。

苦拖了幾十天後,雷洋屍檢「結論」終於公開了。結果正在料想中-一警察沒殺人。

這是有「退路」的一-像糖葫蘆串似的監控全「壞啦」。倘使是類槍殺徐純合案似的實在沒有「退路」的話,那便會是另一套玩法了。

這些年裏,人類世界在「公權力」讓中國人的死法上是得了些大見識的,直叫人眼花繚亂而不得暇接。我們又得見到一種全新死法,叫「胃內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

環球時報》竟作了回人事,它使任何有點人的認知常識者得出了雷洋死於暴虐的結論。

他們採訪得了的專家意見是,「一般人『胃內容物吸入呼吸道』的發生可能是嘔吐時由於-些意識因素不清或昏迷故而沒有辦法控制呼吸,將嘔吐物吸入氣道並堵住氣道,進而導致窒息死亡的情況」。

實在是費勁的可以。用正常的人話就是:人在昏迷狀態下嘔吐物嗆入呼吸道窒息而死。

根據屍檢報告的情形,現在可以得出兩個極明確了的結論,其一是雷洋死於暴虐(或暴虐是雷洋致死的直接條件);其二是雷洋死於驟至的器質性內障因素;這種情形下的屍檢結論當天便可得出。

我曾在《從雷洋屍檢期說開去》文中言及,可致正值生理生命巔峰季者能在-個小時內死亡的原因當是驟至的,即驟至的外因或是驟至的內障因素。並特別指出這種情形下的唯一「好處」便是死亡導因判斷過程的極其簡單。

這些年我們見證了太多的死亡一一黑幫恣肆暴虐下的無辜生命損折(一個鮮活生命於他的親人,便是一個生的世界。好端端一個人,走出家門便被權力黑洞吞噬,這樣的恐怖事件在這國屢屢發生,這是怎樣的一種令人毛骨悚然的現實,然而這卻是實實在在的)這是我們民族永不可彌復的屈辱和大痛。更其使人瞠目結舌的是那「死法」的花樣百變。然而這回當是境界空前的,一大群人在暗室里琢磨了幾十天,實在的不易的。

獨裁者一律靠謊言和暴虐過活,許多情形下,他們以為有了這兩樣東西便保有了天下無敵的智商,竟弄出個玩忽職守罪來糊弄公眾。這反映了黑幫們無邊的蠻橫和無恥的氣魄。但於當下的中國人而言,便是乾脆耍開流氓不予理視你們大家,或竟像槍殺訪民徐純合案中般,「在公安部統一部署下」,又是電視又是報紙,文武全隊鷹犬翳天閉日壓將過來,誰要真相就收拾誰,便又能怎樣!

涉雷洋案警察構成的是故意(間接)殺人罪,這是顯而易見的。任何的故意規避之舉都是對公認文明的再-次全無遮掩的犯罪。

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希望和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即是犯罪的故意。犯罪的故意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兩種形態。本案涉罪警察顯屬間接故意情形,即構成間接故意殺人。

間接故意是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雖則預見卻)輕信能夠避免,因而發生了的危害社會結果。

現在,雷洋死亡前顯然出現過的一個場景是:雷洋在昏迷狀態下的嘔吐情形一一且不究其昏迷及嘔吐的導因。

雷洋死亡發生在離開親人的一個多小時裏,由是能斷定的是,期間發生了驟致其昏迷並嘔吐的因素。一種驟至致人昏迷嘔吐情形發生後,對會發生死亡或其他不測後果的可能的認識是一切正常人都會有的常識或感情,而立即施救便是此種情形下所有正常人本能的選擇一一除非根本不把對方當成人或是自己已完全的不再會做人事。

驟至的雷詳昏迷中嘔吐情形發生時,便成就了普遍的刑法意義上的〞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結果〞的認識條件。特定行為人(類本案中當時在場的警察)這時的強制性義務產生了,即必須以積極的行為避免這種「可能」的發生,如果行為人根本沒有採取避免這種「可能」發生的積極行為,而是對「可能」的發生以完全的放任態度,則必然因着這種「放任」而對終於發生了的「危害社會結果」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凡事從事刑事辯護或接觸過刑法常識者,都當知曉間接故意犯罪成就條件中的「可能」加「放任」的犯罪構成模式(可能+放任)。而中共匪幫「檢察院」不懂這點法律常識既在常理中亦在常識中一一這是正常人群中的常識。

當雷洋昏迷嘔吐情形發生時,類本案中的在場行為人便對可能會發生的危險結果產生了三種義務,其中兩種義務是強制性義務,若不履行這種強制性義務,便必須對終於發生了的危害結果擔負相應刑責!其一是作為「執法」人員的身份而產生的法定義務;其二是由於先前行為而導致的後續義務,即法律界俗稱的「附隨義務」;第三種義務便是道義義務,匪幫是不在乎這種義務的一一事實也終於如此的。

雷洋出現昏迷嘔吐情形時便有了會導致死亡結果發生的可能,本案終於發生了的死亡結果也恰證明了彼時這種「可能」的現實存在。如果行為人履行了刑法義務,對雷洋予當有的施救,便完全可以避免死亡結果的發生。事實正相反,行為人沒能履行這種特定的刑法義務,因而導致了特定的刑法後果。鐵的事實表明,他們對受害人的死採取了的是冷血的放任態度,完全符合實體刑法意義上的間接故意犯罪構成,構成故意(間接)殺人罪。

本案涉罪警察在另一層面上也完全成就了故意(間接)殺人罪的刑法條件。這便是導致雷洋昏迷嘔吐的暴力條件及終於的死亡後果。

屍檢結果表明:其一是雷洋昏迷嘔吐的事實存在;其二是一個一小時前好端端的年輕生命驟間出現了昏迷嘔吐情形,除了暴力所致,還有那種更符合本案這種情形的合理可能?「檢察」機構的批捕罪名直接便排除了暴力的可能,排他性的證據是什麼?在那裏?何以千呼萬喚卻不示人?其三是死亡結果證明了加諸於雷洋的暴力的危險性達到了刑法意義上的〞可能〞致人死亡的程度。故意(間接)殺人罪構成條件是瞭然的。

因此,屍檢證明了的雷洋昏迷嘔吐事實;客觀發生了的死亡結果事實;沒有任何證據排除暴力存在的事實(幾十天的玄思幽慮後弄出的結論依然的不免亂象、敗筆百出-一屍檢結果反而證明了有導致受害人昏迷嘔吐的暴力存在)。本案中直接輕就「玩忽職守罪」而悍然規避如此顯明了的故意(間接)殺人罪,是匪幫們於全世界矚目里的又一次赤裸裸的蠻橫與愚蠢,是對人類法治文明及人類基本正義感情的又-次野蠻踐踏(2017年後,一切在背後的策劃者及助虐者,不論是誰,悉將為自己的罪行付出相應代價)。

根據匪幫「檢方」目前公開的情形,本案中的涉案人員顯然不僅止構成故意(間接)殺人一罪。他們於殺人前的非法綁架、濫用職權、刑訊逼供罪和玩忽職守罪等數罪若可以根據「犯罪竟合理論」被「擇一重罪吸收」的話,那麼,「檢方」公佈了的殺人結果發生後的那些種種的干擾偵查的行為,卻是刑法意義上的獨立的犯罪行為。因此,本案無疑得以故意(間接)殺人罪及相關干擾司法罪數罪予追懲,而不是在數罪中僅挑出玩忽職守罪一罪欺騙過關了事。

67年來的中國社會裏,常常是一小撮人瞎說而一大片人瞎聽。這瞎說的和瞎聽的竟還都能神閒氣定,維持着這人間罕有的奇蹟。

需在此特別指出的是,「檢方」目前是以數罪中的輕罪吸收了重罪。這於內行眼裏,簡直是使人飯噴的笑話。不僅悍然顛覆了他們自己的刑法確立了的數罪併罰中的犯罪竟合處理原則,也公然踐踏了全人類普遍的刑法理論對於犯罪竟合情形下的「重罪吸收輕罪」的處理原則。

至於風傳本案殺人惡警們的辯護律師群體是什麼「豪華團隊」,言及對本案公眾期望結果可能的不利影響,那是乾乾脆脆的瞎扯。律師界私下稱他們是「雙百寶貝」,即對官府的百般順從及百般體貼。在中國,官府寶愛他們不是因為作為律師他們有怎樣驕人的力量,正相反的。

因他們在陝北油田案營救朱九虎律師案中令人目瞪口呆的狐鼠鬼蜮醜行,我曾憤而以《北京律協的人格太監者》文為他們畫過標準像的,雖則很不到位一一對他們華麗外表下有着怎樣的心腸未能畫得格外的瞭然!但有一點是清楚的,有-群律師歷來不過是被踏在朝靴底下的如意木偶耳(不過,他們眼裏的我們這類律師則更是糟糕的不堪,不特如此,竟至於對我們這類律師莫名的仇視,用北京律協頭目李大進的話是「像高智晟這種律師中的害群之馬必須得清除出去,才能純潔北京律師隊伍」)

在今天的中國,律師如何並不能影響這類殺人案的處理結果,還有誰不明白這點常識!

2016年7月1日於村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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