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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活摘器官 美國會、歐盟決議案和以色列立法是里程碑

—敦促中共停止活摘 美國會343決議案有里程碑性質

日前美國會通過343號決議案要求中共停止活摘法輪功學員和良心犯器官。時事評論家橫河表示,這個決議案具有里程碑性質,代表西方民主政體的兩大政治中心—歐盟和美國,都通過同樣決議案,表明西方社會立場。有些國家已經立法阻止到中國「移植旅遊」,如以色列等。美國政府機構「國際宗教自由委員會」今年早些時候報告說,在2015年有數千名法輪功學員被按照器官訂單處決。

6月13日晚,美國國會眾議院一致通過了343號決議案,要求中共立即停止針對法輪功學員和其他良心犯的強摘器官行為,結束對法輪功的迫害。

橫河:343決議案具有里程碑性質

6月22日,美國時事評論員橫河在希望之聲節目中分析:「

它應該說是一個具有里程碑性質的決議案,第一是對中共活摘良心犯器官,到今天為止,對它這種罪行譴責的主要是民眾,還有一些專業人員,比如說醫療界,還有醫學倫理界這些專業人員;再一個是民選代表,民選代表和國會還不是一回事,因為民選代表他個人可以出來譴責,這個很多,你像美國的國會議員、歐洲的一些議會的議員進行譴責的。在這之前,歐洲議會有一個譴責的決議案,這就跟美國國會這次譴責的決議案是類似的,原來歐洲議會有,現在美國國會也有了。

代表西方民主政體我們知道有兩大政治中心,一個是歐盟和歐洲議會,另外一個就是美國,西半球的民主社會裏邊有這麼兩大政治中心,現在就是這兩大政治中心的議會和國會都有了同樣譴責的決議案,因此這實際上就表明了整個西方民主社會它的立法機構和民意代表在這個問題上的立場,這很重要。

第二就是有些國家已經立法阻止到中國去進行移植旅遊了,你比如說以色列等等。那麼美國國會它是立法機構,它現在對中共活摘的罪行有了一個統一的認識以後,它就有助於兩點,一個是對已有法律的執行力度,就是已經有了法律了,我就要強制執行了。那麼如果沒有的話,將來可能會要制訂相應的法律。那麼現在美國國會的議員普遍的對這個有一個同樣的認識的話,那制訂法律就會方便很多。

第三點就是,作為國會對這個有了統一認識以後,它就有助於去敦促美國政府利用國家的資源介入調查,並採取相應措施,就像剛才講的,它要求美國國務院要打報告,實際上就是要美國國家要運用這個資源,美國的國家資源來進行這方面相應的措施。

最重要的是等於是宣佈了過去十年中共利用黃潔夫來炒作死囚器官的這個國際公關這個項目破產了,我認為這是最重要的。

美國政府報告:2015年數千法輪功學員按照器官訂單被處決

《新聞周刊》(Newsweek)6月15日報道,美國國際宗教自由委員會今年早些時候報告說,在2015年,有數千名法輪功學員被抓捕,並被送往拘押中心,在那裏他們經受酷刑,並被最終處決。專家們表示,多年的深入調查和案例報告已經提供了一個供體系統的細節,在該系統里,囚犯們被按照器官訂單處決。

(英文原文:The U.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Religious Freedom reported earlier this year that in2015 thousands of Falun Gong practitioners were arrested and sent to detention centers, where they endured acts of torture and wereeventually executed. And experts say years of in-depth investigation and case reports into the matter have provided details of a donor system in which prisoners are ostensibly executed for made-to-order organs.)

例如,法輪大法學會進行的研究顯示:相比其他國家,在中國,器官移植病患經歷的等待期短得驚人。在美國,一個肝臟的平均等候期是兩年,腎臟是三年。然而,在中國,病患通常只需等候幾星期就能獲得一個供體的器官。報告發現,對於來中國「器官旅遊」的外國人,等候期之短也是如此。法輪大法學會認為,在中國,不是患者在等器官,而是器官在等患者。

維基百科資料顯示,美國國際宗教自由委員會(英語:United State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Religious Freedom,縮寫:USCIRF)屬於美國聯邦政府,是一個跨黨派的獨立運作機構,其主要職能是監督觀察世界各國的宗教自由現況、是否有違反宗教自由的情況,於每年7月發佈《年度國際宗教自由報告》,並向美國總統、美國國務院、美國國會提出政策建議。

以色列立法禁止去中國大陸的「器官移植旅遊」

2012年7月,外媒報道,以色列移植協會主席李維醫生(Jacob Lavee)表示,以色列業已立法並從2012年4月份開始正式實施新的器官移植法,從而徹底了杜絕以色列人的「器官移植旅遊」。

早在2008年,以色列就已經禁止保險公司支付以色列公民到海外移植器官的費用。「2008年這個法律出台後,沒有任何以色列公民到中國去做器官移植手術,此前幾百人去做過。」李維醫生說。

2005年,當李維醫生的一名病人告訴他中國能在兩周內提供心臟,而且他的醫療保險公司也為他手術的時間做了安排後,他以專業經驗判斷,這是不可能的事情,因為心臟離開供體後只能存活幾小時,能事先安排好哪天做手術,只有按需殺人才能做到,顯然心臟來源存在問題。

經過調查後,李維醫生發現中國有大量來源不明的器官供應。最終他從加拿大律師麥塔斯和加拿大前亞太地區國務秘書喬高合著的《血腥的活摘》一書中了解到,這些器官來自法輪功學員。

2006年3月,瀋陽蘇家屯血栓醫院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附近設有(供活摘的)集中營的惡行被曝光後,以色列發行量最大的報紙之一Maariv於4月3日以《從活人身上摘取器官》為題頭版報導了有關蘇家屯集中營的新聞。文章在讀者中引起了強烈的反應。部分讀者甚至建議抵制中國貨,建議與中共政權斷交等。

2007年8月,以色列警方逮捕了4名男子,他們涉嫌為以色列人前往亞洲進行人體器官移植充當中介。

歐洲議會通過緊急議案要求中共停止活摘器官

法輪大法明慧網報道,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在本年度歐洲議會最後一次全體大會上,議員們投票通過了一項緊急議案,要求「中共立即停止活體摘取良心犯、以及宗教信仰和少數族裔團體器官的行為」。這項決議要求「歐盟對中國境內的器官移植,以及與這種不道德行為相關的迫害做出全面、透明的調查。」決議同時呼籲,中共立即釋放包括法輪功學員在內的所有良心犯。以下是議案譯文。

▲考慮到歐洲議會2006年9月7日之決議、2013年3月14日歐洲與中國關係之決議、2012年12月13日關於《2011年世界人權和民主以及歐盟相關政策的年度報告》之決議、2010年12月16日的《2009年世界人權以及歐盟相關政策年度報告》之決議以及2010年5月19日的《歐盟委員會通訊:器官捐獻和移植的行動計劃(2009年-2015年):加強成員國之間的合作》,

▲考慮到2012年12月18日的歐盟《基本權利憲章》,特別是第3條人的完整權利條款,

▲考慮到2009年11月21日、2012年12月6日、2013年12月2日人權委員分會舉辦的聽證會以及會上加拿大前亞太司司長大衛。喬高(David Kilgour)與人權律師大衛˙麥塔斯(David Matas)分別就中國自2000年起大規模的摘取非自願捐贈的法輪功學員器官作證,

▲考慮到中國於1988年10月4日批准的《禁止酷刑和其它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處罰公約》,

▲考慮到議事規則第122條第5項和第110條第4項,

A.鑑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每年進行超過1萬例器官移植手術,並且有165家中國器官移植中心在廣告中表示他們可以在兩到四周的時間內找到匹配的器官,但至今中國並沒有一個有組織的或有效的器官捐贈或分配的公共系統;鑑於中國的器官移植系統並不符合世界衛生組織對於器官取得的途徑必須符合透明和具有可追溯性的要求,而且中國政府一直抗拒外界對該系統進行獨立審查;鑑於自願和知情同意權是符合倫理的器官捐贈的前提條件;

B.鑑於由於傳統信仰,中華人民共和國自願捐贈器官的比例極低;鑑於從1984年起中國實施准許從被處決的囚犯身上摘取器官的規定;

C.鑑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並未對聯合國前任反酷刑特別專員曼弗瑞德˙諾瓦克(Manfred Nowak)、加拿大研究員暨人權律師大衛˙麥塔斯和前加拿大亞太司司長大衛˙喬高先生就其過量的器官來源的徵詢給予充分的解釋;

D.鑑於中國器官捐贈委員會主任暨前衛生部副部長黃潔夫在2012年馬德里的「器官捐贈和移植大會」上表示,中國超過90%移植用的屍體器官來自被處決的囚犯,並且提到將要求所有具有器官移植執照的醫院最遲於2014年中停止使用被處決囚犯的器官,只能使用剛剛起步的國家系統中自願捐贈及所分配的器官;

E.鑑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宣佈到2015年將停止從被處決的囚犯身上摘取器官,同時開始使用電腦化的器官分配系統,被稱為「中國器官移植應對系統」(COTRS),從而與其所承諾要求所有具有器官移植執照的醫院於2014年中停止使用被處決囚犯的器官的說法自相矛盾;

F.鑑於1999年7月中共發動了對法輪功精神修煉的全國性兇猛的滅絕性迫害,導致成千上萬的法輪功學員被拘捕;鑑於有報導指出維族和藏族的囚犯也遭到強摘器官;

G.鑑於聯合國反酷刑委員會和聯合國酷刑問題特別專員對於活摘囚犯器官的指控表達關注,呼籲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增加對於器官移植系統的問責及透明化,並懲罰濫用器官移植的責任人;鑑於為販售器官作移植而虐殺宗教或政治犯是對生命基本權利的違反,令人震驚並且無法容忍;

H.鑑於2013年11月12日,聯合國大會選舉中國從2014年1月1日起擔任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

1、對於持續並且可信的關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生的系統地、在國家允許的情況下從非自願的良心犯身上摘取器官的報告表示嚴正關切,其中包括從因宗教信仰而遭監禁的大量的法輪功學員以及其它宗教團體成員及少數民族人士的身上摘取器官;

2、強調自2015年起才停止從被處決的囚犯身上摘取器官的做法是不能被接受的;呼籲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立即停止從良心犯,宗教團體成員和少數民族團體人士身上摘取器官的做法;

3、呼籲歐盟及其成員國提出中國活摘器官的議題;建議歐盟及其成員國公開譴責中國器官移植的濫用,並且提高其前往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的公民對這一問題的認識;呼籲歐盟對於中國的器官移植做法進行全面且透明的調查,並且對於違反器官移植倫理者進行起訴;

4、呼籲中共當局詳盡地回應關於聯合國酷刑問題特別專員和宗教自由信仰特別專員要求中國政府解釋器官移植手術量增加後的那些額外的器官來源,並且允許他們在中國對器官移植的做法進行調查;

5、呼籲立即釋放包括法輪功學員在內的所有中國良心犯。

6、指示其議會主席將此決議提交給歐盟理事會、歐盟委員會、歐盟委員會副主席/歐盟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級代表、歐盟人權特別代表、聯合國秘書長、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阿波羅網於飛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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