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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選駿:「圈地」「投充」「逃人法」——滿清的人民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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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謝選駿

清初韃虜實行的圈地、投充、逃人法、剃髮、易服五大政策,給漢人社會帶來了極大的危害,使他們失去了生存選擇的自由:圈地使得漢民無處藏身;投充使得農奴制盛行······

考察滿清之「圈地」、「投充」、「逃人法」,類似中共之「土改」、「集體化」、「戶口制度」、「人民公社」,是「中國社會軍事管制」的結果;剃髮、易服,類似於小平頭、人民裝盛行。其中滿清蒙古所扮演的角色,類似現代之蘇聯及社會主義大家庭,執行者則是作為「現代漢八旗」的「中共」(漢-中;八旗-共產黨)。

(一)圈地

清初多爾袞率清軍入關,滿洲人口大量湧入北京附近,為安置滿族諸王、勛臣、解決八旗官兵生計,列土分茅、豢養旗人,除了佔有明代的皇莊及無主土地以外,順治元年十二月在京畿地區大量圈佔民有田地,壓榨漢人,史稱圈地令。

順治二年九月,清廷下第二次圈地令,範圍擴大到河間、灤州、遵化。

順治四年正月第三次圈地,圈入順天、保定、河間、易州、遵化、永平等四十二府。

除前三次圈地令,在各地亦大量圈佔旗田、皇室族田,現在遍及大陸甚至台灣均有以「旗田「為地名的歷史痕跡。

三次共圈佔土地約二百三十三萬五千四百七十七晌零九畝(十六萬六千六百三十六頃七十一畝,一晌約六畝),其中皇室莊田僅佔五千七百多頃。「圈田所到,田主登時逐出,室中所有,皆其有也。妻孥丑者攜去,欲留者不敢攜。其佃戶無生者,反依之以耕種焉。」八旗圈地稱旗地,不准私自買賣,「八旗官兵所受之田,毋許越旗賣價及私售於民,」違者按律治罪。多爾袞憑藉攝政便利,冀東肥沃之地多流入正白旗之手。圈地後,很多農民田地被占,流離失所,部份地主或農民投充到八旗莊園,或流亡他鄉,造成大量流民、乞丐出現。

順治四年(1647年),大規模的圈地已停止,但零星的圈地、換地仍時有所聞。清初戰事頻繁,所受地畝並未能悉心耕種,「致失耕種之業,往往地土曠廢。」康熙五年(1666年),鰲拜以鑲黃旗地少貧瘠為由,提出要與正白旗換地。康熙八年(1668年)五月智捕鰲拜,再宣佈停止圈地,准許壯丁「出旗為民」,自行謀生。康熙二十四年四月下令「嗣後永不許圈」,圈地正式告終。

清代進入中期,八旗子弟多困苦,開始私自典賣旗地。售地之舉,雍正初年已有耳聞,至光緒三十一年載:「無糧黑地,各處尤多。即以直隸近畿八十餘州縣而論,八旗王公官員兵丁各項旗地,原額十五萬餘頃,除已歸八項旗租三萬九千餘頃、又王公莊田一萬餘頃、未盡迷失外,此外現在旗人手內交租者,大抵十無二三。其年久月深,輾轉典賣,變為無糧黑地者,約在七八萬頃上下。」大量的圈地又回到地主和自耕農手上,江太新認為:「旗地私有化,為自耕農隊伍穩定輸送了新鮮血液。」

(二)投充

投充,是指清兵入關後,一度允許八旗官兵搶掠漢人百姓,並以之為奴隸的政令,學者們稱之為清初六大弊政之一。

投充是圈地的後續,由於直隸畿輔地區大量土地被圈佔,必須有大量的人力耕作;順治二年(1645年)春,攝政王多爾袞頒佈投充法,允許八旗官民招收貧民屯墾,成為近似佃農與歐洲農奴性質的農戶。但許多圈地後的原有農民也因家產被奪占,只好「帶地投充」,帶地投充者僅需交租稅,若無土地則負擔較大。同時出現旗人士兵強逼漢人的「滿洲威逼投充」的情況。

順治二年四月,韃虜朝廷發現此情形後上諭:「前聽民人投充旗下為奴者,原為貧民衣食開生路也。······今聞有滿洲威逼投充者。又有愚民惑於土賊奸細分民屠民之言,輒爾輕信,妄行投充者。」並申斥違法的投充、強逼投充。投充造成逃人的問題,於是產生了逃人法。

投充政策造成了社會動亂,以致韃虜上諭指出「以致民以不靖」,要求取締違法旗人。康熙帝親政後下詔禁止圈地和投充、裁撤督捕衙門。不過仍存在零星的投充,直到乾隆四年(1739年)再度嚴禁,規定「禁止漢人帶地投充旗下為奴,違者治罪」。

(三)逃人法

清朝為嚴禁八旗奴僕逃亡和其它八旗人員逃旗而頒佈的法令。天命十一年(1626)始頒,中經多次更改。其內容有對逃亡者的處罰規定,還有關於懲罰窩主、獎勵檢舉、獎懲有關官吏和辦事人員等的規定。清入關前,為了制止農奴逃亡,就已陸續制定懲處逃人的法令。入關後,清統治者又在所佔領的部分地區大量圈佔土地,強迫漢人投充。淪為農奴的漢人不但遭到殘酷剝削,從事繁重勞動,而且沒有人身自由,更引起大量逃亡。為了維護滿洲貴族的利益,清廷進一步制定極其殘酷的逃人法。

這些奴隸是清軍歷年入關擄掠的漢族人民(犯罪被罰為奴或買賣為奴者只是少數),他們不甘忍受壓榨,思家心切,隨清軍進關之後大批逃亡。這就是所謂「逃人」問題。

清初逃人法是中國歷史上僅見的一項法律制度。其制定是有着深刻的現實背景的,既努爾哈赤為併吞女真各部,與明朝開戰,苦於兵源不足,糧餉不濟,不得不將俘虜和降人收為奴僕,以養八旗作戰。為制止奴僕逃亡,遂作逃人法。這是一項有着濃厚軍事色彩的臨時性措施。

因八旗制不易,故奴僕制不易,故逃人法一直沿襲。入關之後,戰爭已經不是滿洲的主要任務。福臨未能及時轉變策略,將關外為作戰而設計行之有效的農奴生產制照搬到關內,取代故有的封建租佃制,是歷史的倒退。引起大量奴僕逃亡,為此加重逃人法的處罰力度,無異於火上澆油,造成巨大的社會動盪和經濟損失。玄燁鑑於此,漸次降低逃人法的處罰力度,逐漸緩解了社會矛盾和民族對立,更深層次的原因是經濟社會的發展促使封建租佃製取代了農奴生產制,對逃人產生無異於釜底抽薪。到康熙中後期,逃人基本絕跡,逃人法雖未被廢止,卻失去了其存在價值和意義,成為一紙空文。

(四)總結

清初逃人法問題的切入點,以該制度制定所依據的宏觀背景為入口,探析努爾哈赤、皇太極、福臨、玄燁四代韃虜施行、修改逃人法的歷史背景和原因。

滿洲建治之後的宏觀社會背景,並說明了與逃人法產生密切相關的兩項制度——八旗制度和奴僕制度。滿洲人口不多,努爾哈赤四方征討不得不採用全民皆兵的策略,八旗制度應運而生。將滿洲人口編為八旗,每固山(旗)轄5甲喇,每甲喇轄5牛錄,各置官管理。每牛錄「三丁抽一」,平時耕種,戰時從軍。八旗既是軍事單位,又是行政單位,可見八旗制度是一項兵民合一、耕戰合一、軍政合一的制度,該制度保證了滿洲韃虜的紀律性和戰鬥力。

韃虜奴僕制度由來已久,努爾哈赤為彌補兵源不足和糧餉匱乏,大力發展了奴僕制度,將戰爭俘獲和招降納叛所得的漢人分給王公大臣和八旗士兵為奴,以供滿洲戰爭機器役使。奴僕沒有人身自由、財產自由和政治自由,地位與財貨相等,加之壓迫甚重,紛紛逃亡,為制止奴僕逃亡,韃虜頭目努爾哈赤制定了一系列以處罰逃人、懲罰窩藏者和緝捕逃人相關的法令,為便於行文,統稱為逃人法。第二部分介紹了逃人法的具體內容和流變過程。以努爾哈赤、皇太極、福臨、玄燁四代的順序依次討論。努爾哈赤規定擅自離開部隊或莊屯的奴僕即為逃人,拿獲之後即行處死,後期發展到僅有逃亡念頭之人也認定為逃人,將逃人的範圍擴大;部落內部收留逃人者以盜賊論處,部落外收容者則被征討,以儆效尤;並沿邊建壘以防範逃亡,有效制止了奴僕的逃亡。其特點是重外逃而輕內逃,重懲逃人而輕懲窩隱逃人者。這為滿洲併吞女真各部乃至最終入侵中原立下功勞。總起來看,這個時期的逃人法可說是一種戰爭狀態下的臨時政策。皇太極時期,戰爭仍然是滿洲的主題。皇太極在承襲前朝懲治逃人和窩逃者規定的基礎上,作出了一些適應當時狀態的轉變。懲治逃人方面,重滿人而輕漢人、蒙古人,取消了有逃亡嫌疑即定為逃人的規定,並總結出來行之有效的緝捕逃人措施,這些使得漢人奴僕的生存環境有所改善,叛逃者數量減少,滿洲國力穩中有升。總起來看,這一時期的逃人法較之前朝有所寬緩,尤其是對待漢人方面,緩和了一定的民族矛盾。在緝捕方面日臻成熟,技術上也保證了逃人數量的減少。

福臨時期,清軍進佔北京,定鼎中原,整個社會環境與國策均較前兩朝有了巨大的區別。這個時期的逃人數量是最多的。為制止前所未有的逃亡風暴,韃虜福臨出台了前所未有的懲治逃人和窩主的嚴刑峻法,集中體現在《督捕則例》中,規定逃人逃亡前兩次均處以「鞭一百」,第三次逃亡被拿獲正法;窩逃者正法、家產籍沒,家人流徙關外給八旗窮兵為奴,並於兵部之下置督捕衙門專司其職。刑罰之重古所罕見,更使得滿官與漢官因圈地逃人問題相互攻訐,造成了統治集團的內部分裂。總起來說,福臨加重逃人法的刑罰既是出於穩定社會秩序的公心,也存了偏袒滿人的私心,從這一點講,如許嚴酷之逃人法行之必不久遠。

韃虜玄燁時期,大幅修訂《督捕則例》,將地方上逃人案件的審判權由滿洲將軍移至各省督撫(漢人始得參與地方逃人案件之審判),並大大降低了逃人、窩主、鄰佑、十家長、百家長、地方官等人違犯逃人法的處罰力度。第三部分為對逃人法的評價。逃人法作為一項軍事時期的臨時政策,對入關之前的滿洲有着巨大的積極意義。對東北開發和鞏固國防也起到巨大作用。但同時應當看到,入關之後,強行推行農奴生產製造成全國性的奴僕逃亡,為此,福臨出台了嚴厲的輯逃法令,結果卻是火上澆油,造成了巨大的社會動盪和經濟損失。總起來看,逃人法是施行過程中,是負面影響大過正面影響的。

(五)比較

清初韃虜實行的圈地、投充、逃人法、剃髮、易服五大政策,給漢人社會帶來了極大的危害,使他們失去了生存選擇的自由:圈地使得漢民無處藏身;投充使得農奴制盛行······

考察滿清之「圈地」、「投充」、「逃人法」,類似中共之「土改」、「集體化」、「戶口制度」、「人民公社」,是「中國社會軍事管制」的結果;剃髮、易服,類似於小平頭、人民裝盛行。其中滿清蒙古所扮演的角色,類似現代之蘇聯及社會主義大家庭,執行者則是作為「現代漢八旗」的「中共」(漢-中;八旗-共產黨)。

責任編輯: 趙亮軒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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