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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瀚:雷洋案——嫖娼之外的另一種可能

考察事發地點的公交路線和警方公佈的錄像證據,可得出結論:雷洋出現在事發地點,可能只是打算乘車去機場接人,然後在途中受到莫名其妙的無妄傷害,以至於不幸死亡。

雷洋案情爆發已經有近20天,輿論的熱潮似乎也已經過去。任何一個公民在與公職人員打交道的時候都不應該死得不明不白,儘管檢察機關已經展開調查,這與民間的努力應當並行不悖。有鑑於此,筆者以及幾個朋友對雷案的前因後果做了一些討論,並對案發現場做了一些考察,現在與大家分享如下。我們的結論是:由於目前警方的說法漏洞和疑點太多,雷洋案的緣起也許存在另一種可能。

目前已經呈現的信息,存在諸多漏洞和疑點:

1.為什麼足療女在採訪中說嫖客穿黑色衣服,而其它所有信息都顯示雷洋穿的是白色衣服?

2.為什麼足療女說給嫖客提供的性服務是打飛機,而警察說發現雷洋使用過的避孕套?(當然理論上戴套打飛機也不是不可能,只是有點不合常情)

3.為什麼雷洋會在時間很緊的接人路上,匆匆忙忙去嫖妓?

4.雷洋怎麼能夠在8分鐘內完成進店、詢價、選人、打飛機、事後處理?而足療女卻說打飛機服務一般是45分鐘。

5.為什麼警察從來沒有公佈過雷洋進入足療店的時間?他們20:40左右趕到現場,雷21:04還在龍錦三街路口,他們應該能夠看到雷洋進入足療店。如此重大的、對警方有利的信息,警方各種自我辯解中卻從來沒有提及,為什麼?

6.為什麼「雷洋」67米要走兩分多鐘?警察說雷洋走出足療店是21:14,四號攝像頭捕捉到雷洋是21:16:50,兩個地點之間是67米。正常人走67米大概需要50秒左右,而根據警察說法,當時「雷洋」慌慌張張、走路很快,這種情況下怎麼會花兩分多鐘走67米?

……

從雷洋非正常死亡這一刑案角度看待,他有沒有嫖娼根本不重要,重要的是雷洋死在警察控制期間,他怎麼死的?我們沒有能力揭開雷洋死亡之謎,也沒有確鑿的證據證明雷洋一定沒有嫖娼,但是我們相信,關於雷洋為何出現在足療店附近,存在着嫖娼之外的另一種可能性,並且它看起來似乎更為合理。

下面的分析基於警方發佈的監控資料、媒體的公開報導,以及我們自己的現場考察資料,當然還包括一些基於生活常識的推論,我們沒有外人不知的特別證據。

警方公佈的監控資料表明,一號攝像頭顯示21:00:34雷洋出現在天鑫家園北門,自西向東行走,二號顯示21:02:50出現在霍營東路西邊的龍錦苑東四區14號樓附近,三號顯示雷洋在9:04:18到達龍錦三街東端北口,四號顯示雷洋於21:16:50在足療店西邊67米的位置,隨後某個時間他就被警察截停並且發生了後續事件。

圖一:監控資料顯示的時間線(網絡截圖)

圖一:監控資料顯示的時間線(網絡截圖)

警察認為,雷洋在出現於三號和四號兩個攝像頭之間的這12分鐘32秒的時間裏嫖娼了(下文將表明,如果警方說法成立,那麼雷洋應該是在8分鐘之內完成嫖娼全過程),我們和許多人一樣表示懷疑。

一.雷洋去機場的路線奇怪嗎?

1.去機場時間充裕嗎?

從前述攝像頭資料,以及雷洋家住址天鑫家園x樓的位置推測,雷洋是21:00左右出門,距離接機時間2個半小時。騰訊地圖顯示,從13號線+機場線,需要95分鐘。從天鑫家園到13號霍營站,無論是558、371還是專21(這是本文認為非常重要的一班車,下文會詳述),都要坐5、6站,預算15分鐘。加上一次等公交10分鐘時間、等13號線地鐵5分鐘,等機場線5分鐘,即20分鐘。加上從家裏到車站、從機場線下車到接人路口所需的零碎時間,假設共15分鐘。95+15+20+15=145分鐘,即兩個小時25分鐘(這裏的計算只能是大致的,因人而異)。可見,2個半小時非常緊張,不容差錯和堵車。

這是討論雷洋案的起點和基礎。

圖二:騰訊地圖顯示的從天鑫家園去首都機場的路線和相應時間資料.

圖二:騰訊地圖顯示的從天鑫家園去首都機場的路線和相應時間資料.

2.夜間坐558和371方便嗎?

按常理,雷洋應該出天鑫家園北門,到路對面(回龍觀東大街路北)乘坐558或371去13號線霍營地鐵站,然後換機場專線,再到達機場,其中霍營地鐵站是他家門口出發去機場最合理路線的必經之站。天鑫家園馬路對面有三倆公共汽車,除了371和558之外,還有441,但441不經過霍營地鐵,本文不討論它。

圖三:雷洋案的三個重要地點天鑫家園、足療店、13號線霍營地鐵的相對位置

圖三:雷洋案的三個重要地點天鑫家園、足療店、13號線霍營地鐵的相對位置

如圖所示,霍營地鐵在天鑫家園西南方向,天鑫家園門口馬路對面就是558、371,但是事發當晚雷洋卻出現在了天鑫家園北邊的龍錦三街的足療店附近,這就是為什麼很多人感到困惑、繼而認為他很可能是去嫖娼的原因。

但是,很多人有所不知的是,晚上9:00以後,558和371路車次很少。根據我們某晚8—10點的實地考察,來車的間隔時間較長——371是平均20分鐘來一趟(最長一次35分鐘),558平均15分鐘來一趟,專21路在我們考察時段(停運前)明顯頻次更多——大約7、8分鐘就有一班。應該說,558和371都還算是方便的車,即便是晚上,但對於急於趕路、時間完全沒有機動性的人來說,這種方便程度可能不夠。

3.有沒有另外的車呢?

事發現場所處的龍錦三街東段,有一班專21路車,也能到達霍營地鐵站,它在這裏的站名叫龍錦苑東五區南門,站牌在龍錦三街路北馬路牙子上,距涉事足療店門口的西南方向約10-15米,垂直距離也就10米。

圖四:專21路站牌與涉事足療店的距離(自攝的照片,點圖片放大)

圖四:專21路站牌與涉事足療店的距離(自攝的照片,點圖片放大)

4.等車還是換車?

如果雷洋出門時見到對面馬路上558和371同時到達,眼睜睜地看到它們走了,那麼雷洋很可能因為不願意再等15分鐘,而去專21路,這很合理。一號和二號攝像頭都顯示雷洋根本沒有走上述隔離帶豁口,而是直接去龍錦三街,那麼最大可能性的解釋,就是雷洋要坐另外的車去。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雖然專21車站在天鑫家園北部,需要繞行,但是繞行時間和距離並不長。從他家門口走到專21路龍錦苑東五區南門站,走得快的話,也就5分鐘時間(我們測過這段路的步行時間,與監控資料顯示的時間大致相當),與在回龍觀東大街路北等371或558相比,並不浪費時間,更何況371到站後,還需要走一段混亂得根本不像正常馬路的150米才能進地鐵站,而專21路到站後則跟霍營地鐵站幾乎無縫對接。

簡單地說,我們懷疑,看到558、371離開,他可能決定多走5分鐘路程,但是少等10分鐘車。這是一個並不離奇的簡單換算。

5.末班車時間

也就是說,雷洋可能是要坐專21路車去霍營地鐵站。但問題是這班車的末班車時間是20:30,從第一站龍錦苑公交場站到達龍錦苑東五區南門站,以20:30以後這個時間點看,行車最多不會超過十分鐘。也就是說,20:40以後,這個站應該就沒車了。

圖五:專21路站牌,末班車時間為20:30(自攝照片)

圖五:專21路站牌,末班車時間為20:30(自攝照片)

雷洋是否知道末班車時間?他平時出行坐公交車,當以天鑫家園門口與馬路對面的公交車為主,專21路不是常坐車幾乎可以肯定。即使雷洋知道末班車時間,只是到達之後一看路牌才豁然想起,也沒什麼奇怪的……不管因為什麼,急於趕路的雷洋因為獨闢蹊徑而沒趕上專21路,我們認為這是普通人的生活常態。

北京的公交車末班車時間很少會設定8:30之類的時間,一般是10點或10:30,專21路因為是專門為龍錦苑一帶居民提供上下班高峰時間出行方便才安排的車,所以末班車時間較早,但一個匆忙出行並且並不常坐這班車的人未必會了解這些。

為此,我們認為,雷洋沒有在回龍觀東大街路北乘車,而是出現在足療店附近根本不奇怪。雷洋從家天鑫家園19號樓出門之後,直接去龍錦三街,很可能是要去專21路龍錦苑東五區南門站坐車去霍營地鐵,站牌就離涉事足療店門口很近,這可能就是為什麼雷洋會在接人途中出現在足療店附近的原因。

二.趕路的雷洋可能在八分鐘內完成嫖娼嗎?

圖六:雷洋案案發現場相關環境圖(由於足療店和專21路太近,因此圖上無法清晰顯示距離,基本上是重合狀態,另外,為了使得圖片簡潔一些,我們P掉了一些與本案關係不大的地點,因製圖技術業餘,所以可能會有諸多紕漏甚至差錯)

圖六:雷洋案案發現場相關環境圖(由於足療店和專21路太近,因此圖上無法清晰顯示距離,基本上是重合狀態,另外,為了使得圖片簡潔一些,我們P掉了一些與本案關係不大的地點,因製圖技術業餘,所以可能會有諸多紕漏甚至差錯)

1.警方沒有視頻證據證明雷洋走出足療店

按警方的說法及其公佈的資料所顯示雷洋行蹤,雷洋在21:04:18到21:16:50這12分鐘32秒時間裏,不但已經從龍錦三街最東頭走進足療店,而且進去嫖娼結束出來後又往西走了67米了,他們至今沒有公佈雷洋進出足療店的目擊證據,更沒有視頻證據,但警方卻認定雷洋21:14走出足療店。

2.做完一套「大保健」只需要8分鐘?

圖七:自三號攝像頭到足療店,根據不同位置起算,約170—180米,步行過來需時約2分鐘

圖七:自三號攝像頭到足療店,根據不同位置起算,約170—180米,步行過來需時約2分鐘

如果警方的這個信息是真的,那麼意味着雷洋用了大約8分鐘的時間,完成了進店、詢價、選人、打飛機、事後處理。可能性到底有多大?

足療女在接受採訪時說她提供性服務的人是穿黑衣服的,而事實上雷洋卻是穿白衣服的。如果說黑色和灰色容易混淆,黑白兩色混淆的概率很低。而且,視頻中足浴女是毫不猶豫回答的,不像是記不清楚的樣子。

3.走67米要兩分多鐘?接受性服務卻只要8分鐘?

雷洋在大約8分鐘之內就完成了足療店一個「大保健」的全過程,而按照足療女張某的說法,一個「大保健」的時間是45分鐘。按雷洋去機場坐公交車的行為,可以推斷他是個節儉的人,為什麼會浪費200元錢接受只有不到五分之一時間的性服務?

那麼警方認為雷洋21:14走出足療店,而四號攝像頭記錄的是雷洋21:16:50在足療店以西67米的位置,這短短的67米距離,普通人50秒鐘就能走完,雷洋為什麼走了兩分鐘多?一個剛嫖完娼的人,往往會擔心遇到危險,通常會快速離開,而他竟然走得這麼慢,更何況,時間已經很緊張,他為什麼在這裏磨蹭?

一個人在賣淫場所只呆8分鐘就浮皮潦草地結束花了200元的服務,卻在出來以後磨蹭2分多鐘才走了67米,而這個人還是急着去機場接人的,這得多麼複雜的邏輯鏈才能支撐起這個故事?

三.警方截停人過程中的諸多解釋不通

圖八:從龍錦三街東段路南拍攝的足療店到雷洋被截停位置的照片,紅字標出的三個重要地標,自東向西分別是(從右向左):涉事足療店、21路站牌、離足療店67米處(自攝照片,點擊圖片放大)

圖八:從龍錦三街東段路南拍攝的足療店到雷洋被截停位置的照片,紅字標出的三個重要地標,自東向西分別是(從右向左):涉事足療店、21路站牌、離足療店67米處(自攝照片,點擊圖片放大)

1.警察蹲守在哪裏?

現在來分析昌平警方通報二里提到的所謂21:14雷洋走出足療店這個信息。四號攝像頭顯示21:16:50雷洋在足療店以西將近67米處。那麼警方是在哪個位置蹲守,以至於如此鐵板釘釘地說他們看到走出足療店的人就是雷洋?

再者,警方看到有人走出足療店,為什麼會在至少超過兩分多鐘以後才截停他?

圖九:從雷洋第一次被截停到霍營東路路口(三號攝像頭位置)230~240米

圖九:從雷洋第一次被截停到霍營東路路口(三號攝像頭位置)230~240米

2.截停前警察離雷洋有多遠?所謂目擊靠譜嗎?

警方非常快速的趕過來截停雷洋需要花2分多鐘時間,這得離得有多遠?這麼遠的距離,又是晚上,帶隊並且最初截停雷洋的警察邢永瑞還戴眼鏡,警方如何保證自己沒看錯人?他們真的是埋伏在前門,能夠直接目擊「雷洋」出來的地方嗎?還是——不排除一種可能性——他們是埋伏在遠處、通過線人獲得嫖客出來的信息?後來趕過來的三位協警,按照邢永瑞的說法是在小區里蹲守的,有人走出足療店這一事實,他們應該不是目擊者。

3.走出足療店的是「黑衣人」還是雷洋?

而這2分多鐘時間裏,雷洋才走了67米,怎麼會是警方眼中行色匆匆呢?我相信警方在這個問題上沒有撒謊,雷洋確實行色匆匆。問題在於,有可能當時是別的人在這裏,並且在警察趕到之前已經消失,而雷洋可能此時正好因為急於趕路而進入警方此前一邊看路一邊小跑盯人的視線——雷洋悲慘地替黑衣人頂包了。雷洋可能壓根兒就沒有進出過足療店,進出足療店的「黑衣人」早已消失在夜幕中,簡單說,警方可能把人跟丟了。

4.雷洋何以行色匆匆?

如果雷洋只是在等車,那麼20:40之後專21路在這裏就沒車了,雷洋發現之後,他會怎麼辦?以三號攝像頭時間推斷,雷洋發現沒車了至少在21:06之後,而21:06這個時間只是雷洋意識到沒車了的最早時間,也就是說一到車站就發現沒車了,當然,他也可能走到車站時沒有立刻查看站牌,在那兒等了一會兒才看站牌,才發現沒車了。

我們認為,雷洋很有可能在站牌往西的50米距離內等著打車,等了幾分鐘後沒車,於是繼續慢慢一邊往西走,一邊回頭看有沒有車,如此走走停停甚至稍等片刻,所以走得不會很快,直到感覺打不到車了之後才會快速離去——這可能就是邢永瑞說他行色匆匆的時間,很可能他是想去西邊的黃平路。

如果是這樣,那麼從三號攝像頭到四號攝像頭之間約230~240米的距離,雷洋花了12分鐘32秒的時間就得到了解釋:他可能在等車,包括在專21路車站等公交車和在這一帶等出租車的時間。

結論:雷洋可能只是去坐車

許多事也許本身未必有多複雜,就像雷洋案,他可能只是要去機場接人,並且在途中受到莫名其妙的無妄傷害,以至於不幸死亡。

公民行為,「法無禁止,即為許可」,公民的違法犯罪需要公權力去證明,在被證明之前必須善意推定為其行為合法;公權力執法是「法無授權,即為禁止」,它需要證明自己合法地執法,證明自己合法地對待公民。這是現代法治的常識。

在雷洋案中,在遵循正當程序的調查結果出來之前,我們有義務以最大的善意推斷雷洋5月7日晚案發整個過程中的行為。現在雷洋已經不幸去世,他再也不能為自己說話了,我們活着的人,依然有義務用最大善意推斷他的行為,對於他去機場途中發生的這一不幸事件,有義務以最大善意推測所有看似不完全合乎他日常生活習慣的行蹤。

如果警方無法提出未經污染的足夠證據,並且在證據與證據之間無法形成合理的完整邏輯鏈,同時未經程序正當的司法審查,那麼我們活着的人們永遠有義務相信雷洋沒有嫖娼。警方代表的是公權力,在公權力指控普通公民時,應當拿出確鑿的未經污染、經過司法審查的證據,指控或許才能成立。

由於雷洋已經死於警方控制期間,警方已成為雷洋非正常死亡案件的涉嫌兇手,因此,他們在檢方介入調查之後,應該就不再有資格單獨接觸證據,否則即為經過污染的證據;他們也不再有資格單方公佈所謂證據,一旦公佈,這些未經司法審查的證據,一切有利於他們的都應當重新調查,不利於他們的,在經過正當司法確認之前,民間有權利將其作為有利於雷洋的正常信息使用,也就是通常所謂「疑點利益歸被告」這一刑事司法原則部分運用於評價行政法律事實中。

有鑑於上述對公民理應持有的善意推定原則,以及公權力自證清白原則,我們在相信雷洋未嫖娼的基礎上,通過實地考察和公開資訊相結合的方式,提出雷洋出現在足療店附近的另一種解釋。這個解釋的過程看似複雜其實簡單,雖然未必可靠,但是,我們依然認為在本報告所設定的諸多生活常理範圍內,它很可能是成立的。

我們非常歡迎關心這起案件的朋友們——尤其希望對案件經過有了解的朋友們,能夠發佈對探求此案真相有價值的信息,無論是補充本報告的內容,還是質疑我們的意見,只要是事實就都是好的。用事實和證據質疑我們的結論,提出有理有據的其他可能性,也是往真相的艱難邁進,同樣是我們所希望並且應當認真對待的。在追求真相的道路上,事實本身才是最高的權威,其他任何人都不是;或者,如果確切真相已不可得,程序正義的中立、獨立、公正對待各方的調查也是其次的權威。

2016年5月25日

附筆:

本文的分析以及觀點不是一個人完成的,而是幾個朋友討論並且實地考察後的可能性結論,我尤其不是思路的主要貢獻者,只是執筆人。

責任編輯: 於飛  來源:作者博客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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