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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被廢的權貴免死金牌

—「嫖宿幼女」:權貴免死金牌 實施18年後終於被廢

實施18年「嫖宿幼女罪」被廢等同強姦罪重罰淫14歲以下女童可判死

18年了,具中國特色的「嫖宿幼女罪」終於正式被廢除!未來將視同強姦,從重處罰,最高可判死刑。女星姚晨也微博贊「好!」該罪名量刑較強姦輕,備受爭議多年,被指包庇官員權貴,成為他們姦淫幼女的免死金牌;而間接將幼女標籤為「賣淫女」更是對受害者的二次傷害。

昨日下午,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九),多項修正中,備受矚目的是取消刑法中的嫖宿幼女罪。現行《刑法》第360條第2款規定:「嫖宿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修改後的刑法將在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屆時只要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無論強迫與否,是否明知對方不滿14歲,都以強姦罪認定並從重處罰,不再另作專門規定。

新刑法將於11月施行

有人贊司法進步,但更多評論認為等得太久!此次修改不過是撥亂反正,當初設立該罪名就是錯。嫖宿幼女罪是個中國特有的法律,1997年《刑法》修訂時,將嫖宿幼女罪從強姦罪中分離出來,二者是並行刑法的關係,即只要認定是嫖宿幼女罪,就不能同時判為強姦罪,也不能數罪併罰。「嫖宿幼女罪」將「是否明知」、「是否自願」等主觀因素納入定罪考量,和幼女之間存在自願性交易者若以「嫖宿幼女罪」被追訴,可以逃過一死,最多面臨15年牢獄。實際上助長黑手伸向女童。

近年,全國各地頻頻爆出的官員權貴、老師校長姦淫幼女事件。從2009年貴州習水嫖宿幼女案,到2011年陝西略陽嫖宿幼女案,再到2012年浙江永康嫖宿學生案,司法機關的偏袒為人詬病,輿論大爆發!法學界、女權界一致批評,嫖宿幼女罪不但成某些罪犯的免死金牌,更間接承認幼女可以「賣淫」,污名化是對幼女的極大侮辱和二次傷害,無論從法理上,還是從未成年人保護層面,都應廢除。

2013年10月中央下發《關於懲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規定「以金錢財物等方式引誘幼女與自己發生性關係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幼女被他人強迫賣淫而仍與其發生性關係的,均以強姦罪論處」,此後各地基本不敢再使用嫖宿幼女罪,不過罪名一直還在。

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刑法修正案,昨由張德江(左)主持閉幕

上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公佈的刑法修正案草案中,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建議仍未被採納,引發大陸連署,呼籲重視民間聲音,收集到的簽名連同建議信將郵寄給全國人大法工委,終於迎來昨日的成果。有意見認為,姦淫幼女的法律表述應改為「幼童」,將男童也納入保護範圍。而修改法律只是一個開始,解決兒童屢遭性侵背後的社會深層問題需更多努力。中國現有未成年人3.67億,佔總人口28%。

刑法修正案部分修改內容

-猥褻罪受害人擴大到男性,今後不再僅僅限定為女性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行為將一律被追刑責

-到醫院鬧事(即醫鬧)列為刑事,首犯最高可獲刑七年

-鬧訪或判三年徒刑

-因貪污被判死緩執行兩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網民有話說

●本來就不該有這個罪!

●我總覺嫖宿幼女罪是貪官色官的特供罪。取消一切特供,中國才有希望。

●官員福利越來越少,讓愛國者寒了心啊

●反正怎麼嫖都是你們說了算

●某些領導幹部尤其是校長們,哼哼!

●這還不夠。死刑或閹割,隨便選一個好嗎?個人支持後者

●那你們他媽還搞了那麼多年?還有男孩被你們吃了?

習水縣人大代表和公職人員2008年脅迫多名未成年少女賣淫,只被判刑7至14年

「嫖宿幼女」權貴免死金牌

【稚女悲歌】

近年各地公職人員姦淫幼女案時有發生,不少人以「嫖宿幼女罪」免死脫身,甚至有法官因受害者年齡存爭議被判無罪。受害者命運各異,很大程度視乎輿論力度。

官逼11女生接客輕判

2008年貴州習水11名女中學生先後被採用打毒針、拍攝裸照等威脅「接客」,其中三人未滿14歲。與她們發生性關係的包括一名教師和四個村幹部,後被以嫖宿幼女罪判刑7年至14年不等。同年四川宜賓縣國稅局分局長盧玉敏經介紹以6,000元人民幣價格與女學生何某發生性關係,最初警方稱盧事前並不知對方未滿14歲,不構成犯罪,僅罰款5,000行政拘留15天。在輿論壓力下,盧才被以強姦幼女罪判刑10年。2009年福建安溪縣揭九名少女(其中五人案發時未滿14歲)被迫到酒店讓人姦淫,施暴者包括一名職業學校校長許新建及另一公職人員,許被控強姦女子三人六次,嫖宿幼女三人七次判死緩。

福建安溪縣一名校長許新建強姦多名未滿14歲的女孩於2009年被判死緩

2010年,雲南富源縣中學生小雯遭脅迫與該縣法官楊德會發生性關係。法院認定她戶口證明與骨齡鑑定結論不一致,不能得出「案發時屬於未滿14周歲幼女」的結論,被告獲判無罪。2011年陝西略陽縣一名12歲幼女遭六人酒後輪姦,其中四名施暴者是村鎮幹部,被以「嫖宿幼女罪」判刑五到七年。2012年5月浙江永康揭露數十女中學生被姦淫事件,警方以「嫖娼」名義抓捕涉案的村委會主任等人,引發各界憤慨。

強姦罪與嫖宿幼女罪比較

強姦(幼女)罪《刑法》第236條第2款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可判無期或死刑

-屬於「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一類罪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嫖宿幼女罪《刑法》第360條第2款

-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秩序」一類罪

-不是以保護幼女為主要法益,帶有「賣淫女」的標籤性質,對被害人二次傷害

 

責任編輯: 趙亮軒  來源:蘋果日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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