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不少人的朋友圈、微博今天又被刷屏了,還是劉強東和奶茶妹妹。
8月7日晚,京東集團發佈財報的同時,宣佈根據董事會5月份批准的董事長兼CEO劉強東薪酬計劃,在今後10年內,劉強東的每年基本工資為1元人民幣,且沒有現金獎勵。
而根據京東的股權激勵計劃,劉強東已被授予2600萬股A股股權,佔所有流通股的0.9%,每股執行價格為16.70美元(相當於每股ADS33.40美元),價值約26.5億元人民幣。
就在第二天,劉強東和奶茶妹妹領了證。
於是就有高人分析了:5月份,老劉提前透支了自己10年的薪水和獎金,價值26.5億。未來10年收入=0。然後!!!現在突然宣佈結婚了。也就意味着,這26.5億是婚前財產。——論懂法的重要性
真的如此嗎?要是較起真來講講法,還真有的一說。事實上,最高法早就對此類情況有了傾向性意見,具體如下(為尊重當事人私隱隱去姓名):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於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權,離婚後行權所得能否
確認為夫妻共同財產問題的批覆
粵高法民一復字[2009]5號
××市中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權,離婚後行權所得能否確認為夫妻共同財產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基本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多數意見。LF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權,是XT科技公司作為一種激勵機制而賦予員工有條件地購買本企業股票的資格,並非具有確定價值的財產性權益。該期權要轉化為可實際取得財產權益的股票,必須以員工在公司工作時間的積累為前提條件。
在LF與SHS二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LF的部分股票期權可行權並獲得財產權益。雖然LF是在離婚後才行使股票期權,但無法改變其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可以行使部分期權並獲得實際財產權益的事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LF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可通過行使股票期權獲得的該部分股票財產權益,屬於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此復。
看懂了沒?簡單地說,即便是婚前取得的股權,只要是在婚姻期間行使股權的,就是共同財產!
你們都當奶茶妹妹傻呀!這才是懂法的重要性好不好?
再者說了,大人物的婚姻一般都會有婚前財產協議,就不要提人家瞎操心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