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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丈夫見妻受辱刀砍淫男被判無期 引眾怒

—量刑中的「酌情」應包括人之常情

目睹妻子遭人強暴,丈夫憤怒之下刀砍施暴者,被判無期徒刑。近日此報導受到輿論廣泛關注,有民眾指,這樣的法制是縱容惡者,使惡勢力更加猖獗。

2006年2月份開始,貴州人田某和妻子到瑞安一家汽車裝修服務部上班。他們被公司安排住在三樓員工宿舍,同時入住三樓的還有張某。當年3月17日晚,對田某妻子覬覦已久的張某,終於等到了機會。目睹妻子遭人強暴,田某憤怒下,拿菜刀砍死了施暴者後逃跑。去年,他在家人的陪同下,向貴州當地公安機關投案,最終付出了被判無期徒刑的下場。

此案引發輿論熱議,普遍認為量刑太重了。一起命案,殺人兇手沒被處以死刑,為何還被普遍認為量刑太重了?關鍵就在讓人無法接受的「目睹妻子遭人強暴」。這種讓任何一個男人無法容忍的場面,是極其可能發生命案的。這種「共識」就足以反映出人之常情。人們覺得田某判得太重,也是在潛意識裏用換位思考,將心比心得出的結論。

雖說法不容情,但法律也是建立在情理上的。如果沒有公序良俗下的人之常情,法律依據什麼懲惡揚善?因此,法律在儘可能明晰的刑律條款下,也為本身留下了酌情的餘地。其中,除了可供對照和遵循的「酌情」依據外,還應該包括用作「裁量」的人之常情。這裏所指的「情」是情理而不是特殊關係下的人情。在司法實踐中,「酌情」的情形是常常發生的,而在對此的社會反響中,公眾也不是全部「領情」的。

對於此案來說,假如按照人之常情,一個值得酌情的情節是十分突出的,那就是田某「目睹妻子遭人強暴」。常說「衝動是魔鬼」,如果在此情此景面前,一個男人還不衝動,他還算不算男人?這至少讓田某的殺人,不同於其他故意殺人。雖然這是以情理(而非法律)而論的,但在情理上,也應該有酌情依據的。不是常說「法律無情人有情」麼?這樣的情由理應成為酌情輕判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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