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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憋不住要親自掌管非黨組織了

中共中央政治局5月29日會議指出,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領導機關中設立黨組。黨組的成員,由批准成立黨組的黨組織決定。黨組必須服從批准它成立的黨組織領導」。有解讀稱,黨組是由黨的領導機構派給非黨組織的代表,成員來自於任命而非選舉。——//@夢晨傷:好麻煩呀……乾脆所有小孩子一出生即為黨員多好,黨員終身不得叛黨,一旦叛黨立刻槍斃,具體的叛黨特徵由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和居委會聯合認定。


中共中央明確在社會組織中設黨組

新京報

中共中央政治局5月29日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主持會議。

會議指出,中國共產黨發揮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必須有堅強有力的組織制度保障。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領導機關中設立黨組,是確保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得到貫徹落實的重要途徑,體現了我們黨獨特的政治優勢、組織優勢、制度優勢。在革命、建設、改革各個歷史時期,黨組制度都發揮了重要作用。當前,必須牢牢堅持黨的領導,把黨的建設放在更加突出位置,進一步完善黨組制度,提高黨組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水平。

會議認為,《條例》對黨組的設立、職責、組織原則、議事決策等作出全面規範,對監督檢查、責任追究提出明確要求,是黨組工作方面一部基礎主幹黨內法規,是黨組設立和運行的總依據總遵循。《條例》的制定和實施對進一步規範黨組工作、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更好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鞏固黨的執政地位、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會議同意公開發布《條例》全文。

會議強調,各級黨委要抓好《條例》的宣傳解讀和學習培訓,使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準確掌握《條例》主要內容。要加強督促落實,確保《條例》各項規定要求落到實處。

「醞釀」18個月「黨組工作條例」出台

2013年11月27日,中國共產黨歷史上第一個黨內法規制定工作規劃綱要《中共出台黨內法規制定五年規劃綱要》,正式發佈,明確了30餘項制定、修訂、健全、完善的法規,《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就在其中。

從「五年規劃綱要」確定目標,至今恰好18個月,昨日,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了《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表示,十八大以來,中央領導多次強調從嚴治黨,強調黨的制度建設,制定黨組工作條例,明確黨組的設立、職權職責和工作方式,對於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有重要作用。

1黨組不是一級黨委

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九章,專章對黨組的任務、設立等,作出了規定。

黨組的任務包括五方面:負責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討論和決定本單位的重大問題;做好幹部管理工作;團結黨外幹部和群眾,完成黨和國家交給的任務;指導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的工作。

可以成立黨組的是「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和其他非黨組織的領導機關」。

黨章還規定,「黨組的成員,由批准成立黨組的黨組織決定。黨組設書記,必要時還可以設副書記。黨組必須服從批准它成立的黨組織領導」。

因此,黨組不是一級黨委。黨組代表上級黨的委員會指導本機關和直屬組織內黨的工作。這是黨組的特殊性質。

2黨組不能直接接收黨員

黨組和黨的委員會的主要區別有四個方面。首先是產生方式不同,黨的委員會是由黨員大會或黨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而黨組則是由黨的委員會決定,黨組的成員、書記、副書記都是由批准成立黨組的黨組織決定的。

「黨委」和「黨組」的權力也不同。黨的委員會可以直接接收或批准接收黨員,而黨組則沒有這個權力;黨的委員會可以直接決定或批准對黨員的紀律處分,黨組一般不能直接決定或批准對黨員的紀律處分;黨的委員會可以召開黨代表大會(黨員大會)或黨代表會議,選舉出席上級黨代表大會的代表,而黨組一般不能召開這些會議和選舉出席黨代表大會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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