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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近平的法家專制主義:有治法,無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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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產黨本來就是以不講法、不守法、不要法而聞名於世的。

習任內不必再期待「依法治國」

四中全會之前,人們曾抱有一絲幻想,以為這次會議或許有戲。因為中共吊足了人們的胃口,早就預告了全會主題是「依法治國」——此議題與反腐敗一樣,都是老生常談的題目,口號已經喊了三十幾年,一直言而無信、行而無果。人們指望習近平當局對待「依法治國」也像對待反腐敗一樣,鄭重其事,有所突破,來一點「真格的」,搞一點大動作。且本次四中全會的會期比往屆延後,似乎表明會議準備工作十分繁重,甚至暗示了全會將觸及政治敏感區域,因而會前有些事情很難搞定,未必能夠順利「統一思想」——而按常理,只有尚未「統一思想」的中央會議才有可能產生或大或小的「理論突破」,若「理論突破」之外兼有新人、新政、新路線問世,那就大喜過望,可以燒高香了。

然而,人們的希望落空了,十八屆四中全會簡直讓人倒足了胃口:從形式到內容一如舊例,翻來覆去全是些空話、假話、昏話、車軲轆話,還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群眾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那一套,還是黨管政治、黨管軍隊、黨管武裝、黨管媒體、黨管文藝、黨管幹部、黨管人才、黨管政法、黨管統戰……權力還是抓得那麼緊,一個口子也沒有鬆動,依法不依法,治國不治國,也就沒什麼意思了。幾百號權貴政要濟濟一堂,想像力、創造力貧乏得可憐,炒了幾天理論剩飯,連個新詞兒都沒有發明出來。現在,我們可以死心了,習近平任期之內,不必再期待什麼「依法治國」了。共產黨在它最應該推陳、最容易出新的議題上幾乎交了白卷,而且還是以中央全會的方式,一本正經、大張旗鼓地交出了這張白卷,也許共產黨真的是已經頑固、衰朽到不值得再對它抱有期待的地步了。

法家專制主義:有治法,無法治

共產黨、社會主義國家沒有依法治國的「基因」(此處基因一說,乃「照搬」習近平「霸權基因」、「紅色基因」說)。從前蘇聯、前東歐社會主義各國,到碩果僅存的中、朝、越、古四個共產黨國家,還從來沒有一個國家有過依法治國的成功先例。共產黨本來就是以不講法、不守法、不要法而聞名於世的。掌權之前,共產黨搞暴力革命,自然要犯法;掌權之後還要「專政」、要「繼續革命」,同樣要把法律踩在腳下。列寧給「專政」所下定義就是「不受任何限制、絕對不受任何法律或規章約束」,「直接憑藉暴力而不受任何法律約束的政權」。他所說的「任何法律」既包括剝削階級制定的舊法律,也包括共產黨掌權之後親自製定的新法律,法律不過是一張紙,如果礙手礙腳,於己不利,隨時隨地可以拋棄。斯大林毛澤東、齊奧塞斯庫、波爾布特、金日成(及其子孫)等社會主義國家的「偉大領袖」得了列寧真傳,也都是無法無天,一向把憲法和法律當兒戲的。

從毛澤東式的公然無法無天,到江胡習式的假惺惺依法治國,這是極權主義退化到後極權體制的政治變化之一,或多或少也算得上是一項進步。但這樣的進步與現代法治主義毫不相干,充其量只是中國古代法家專制主義的現代變種。古代法家也主張依法治國,《管子》說「以法治國,則舉錯而已」,「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此謂為大治」;《韓非子》說「明主之國」、「以法為教」、「以吏為師」。但法家的法是君主意志的體現,是不講人權、扼制自由的帝王專制之法。韓非子說,「君無術則弊於上,臣無法則亂於下。此不可一無,皆帝王之具也」。在法家「依法治國」之下,國家可以依法賞罰臣民,包括鉗制言論——如秦皇之法「偶語詩書者棄市」,戕害社群——如「什伍連坐」之法,也可以法隨君意,朝令夕改,但反過來,臣民絕對不可以依法監督、批評政府和君主,也就是說,法家的法是單向度的,只治民,不治君。

中國古代法家所謂依法治國與近代西方的法治精神不僅大相逕庭,有時甚至背道而馳,因為西方人講法治,不止是將法律作為統治者治國理政的實用工具,而是將法律本身作為政治信仰,奉為至上的主宰。這和西方人關於上帝立法、使徒傳法的早期宗教觀念有關,無論是普通法意義上的傳來之法,還是成文法意義上的製成之法,都被視之為或多或少體現了神的意旨,因此,法律不屬於君主,雖為君主所制,但一旦成法,則獨立於君主,超然於君主,也高於君主。對於法律超然性、神聖性、至上性的肯定,是西方法治精神的淵源,但這正是中國政治傳統里所完全沒有的東西。在中國傳統里,倒是道德、禮樂具有某種超然性、神聖性,因為人們認為道德出自天意,聖人制禮作樂。

讀罷中共四中全會決定,我們可以確信,中共根本不懂法治,更不相信法治。他們所標榜的「依法治國」絕非法律的統治,而只是共產黨拿法律作工具——有時候其實只是拿法律作招牌、作幌子,來對人民實行專制統治。在此意義上,共產黨法律立得再多,「依法治國」口號喊得再響,也都是法家專制主義而非法治主義:有治法,無法治,如網民所調侃的那樣,共產黨的「法治」,就是變着法來治你。

司法集權:習式集權時代完成式

說四中全會一無建樹,也不公平,正如官方媒體所吹噓的那樣,「司法改革有乾貨」(言外之意,「依憲治國」、「依法行政」方面大概只有「稀貨」了)。司法系統的權威有望提升,「司法獨立」的程度也有望提高:領導幹部干預司法要記錄、通報和追究(這恐怕難以落實),試點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改革,最高法院將效仿西方國家設立巡迴法庭,法院、檢察院的設置打破現行行政區劃的界限,等等。但是,黨委政法委的建制並沒有取消,其干預司法的功能也沒有廢除,黨對法院、檢察院的政治、組織、人事領導權沒有削弱,反而有可能加強,如此一來,上面那些司法改革的「乾貨」究竟能否發揮作用,能發揮什麼樣的作用,也就不好說了。

不難發現,四中全會所追求的「司法獨立」並不是司法機關對於立法、行政機關的獨立,更非司法機關對於「黨的領導」的獨立,不過是司法機關對於地方政府的獨立而已。習近平的司法改革目標一目了然,就是司法權上移,把原來基本上被地方政府所把持的司法權逐漸轉移到中央手上。經歷了鄧小平時代的「放權、搞活」之後,江澤民切斷了軍地、軍商勾結的常規管道,完成了軍事中央集權;朱鎔基完成了央企集權、金融集權和財政集權;近兩年裏,習近平和王岐山又完成了紀委集權,紀委已經從「塊塊」剝離,變成了「條條」,基本上被改建成了一個標準的垂直系統。若再順利完成司法系統的中央集權,地方司法保護主義將被釜底抽薪,地方政府將再度失去與中央對壘的另一個關鍵據點,「政令不出中南海」的局面或會大幅改觀,央地博弈的格局或會煥然一新,那麼,此次司法改革的完成便可視作習近平集權時代的完成式。

二○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動向》2014年11月號

 

責任編輯: 趙亮軒  來源:動向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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