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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首富四兄弟 遼寧的某種勢力要走了袁家四條命

遼陽公安機關認定是袁寶璟僱兇殺人,將袁寶璟與三個弟弟袁寶琦、袁寶福、袁寶森一起抓捕,並在一審中將袁寶璟判處死刑,三個弟弟也分別被判死刑或死緩。

對此,袁寶璟的代理律師、北京信利律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劉家眾認為存在六大疑點:

首先是槍。既然被害人汪興是被槍射殺而死,那麼警方就應該證實他們獲取的槍是否為射殺汪興致其死亡的槍。遼陽市局的一份《鑑定書》僅對該槍能否正常擊發射擊作出了鑑定。代理律師兩次提請重新鑑定,大連市局和遼寧省廳的鑑定書都未能解決律師提出的問題。鑑於此,劉家眾不得不再次向遼寧省高院提出了重新鑑定的申請;

其次是刀。警方的現場堪查筆錄中,有一把呈展開狀帶血的刀,這說明殺人現場有搏鬥的可能,這與犯罪嫌疑人供述只是連開兩槍後便逃離了現場不符。這把刀是被害人汪興的,那麼刀上的血是誰的?警方並沒有鑑定,當代理律師提出鑑定要求時,警方表示刀已經發還給被害人親屬了;

第三,現場遺留的血跡,警方提取了樣本,但並沒有鑑定,當律師提出鑑定要求時,警方稱樣本已經不知所蹤;

第四,現場提取了五支香煙煙頭,警方並沒有鑑定,而據犯罪嫌疑人供述整個作案過程只有三四分鐘,這些煙頭肯定不是犯罪嫌疑人所留,那麼是誰所留?

第五,被害人汪興的小靈通和手機在被害當天的通話記錄,警方並沒有蒐集,當代理律師提出蒐集申請時,因為時間久遠,電信部門已經無法提供;

第六,汪興的女兒是第一時間到達的案發現場,她所講述的被害人所躺的方位與警方現場勘查的不一致,中間有120搶救,但警方並沒有蒐集120搶救記錄,沒有解決被害人所躺方位前後兩方所述不一致的問題。

袁寶璟四兄弟都一致地表示,警方在案件偵查階段刑訊逼供,一審法院並沒有採信,而是採信了公訴機關出示的警方辦案人員所作的並沒有刑訊逼供的證明,並表示他們是嚴格按照作息時間來辦案的。

劉家眾向記者出示了一份警方審訊袁寶璟時的筆錄,其時間明顯地顯示為2003年11月28日0時05分到2003年11月28日2時55分。劉家眾說,這是袁寶璟第一次作有罪供述的口供,很顯然,是在非正常作息時間作出的,這就證明瞭袁寶璟所說刑訊逼供的可信性。

劉家眾還表示,僱兇殺人要有僱兇的資金,但警方並沒有查實僱兇資金的來源。據袁寶琦供述,殺害汪興所用的30萬元資金是他2001年從北京安定門證券公司袁寶璟的帳上提取的,但劉家眾查證了袁寶璟的資金帳戶2001年全年的資金支取情況,也沒有找到這筆30萬元資金支取的記錄。袁寶琦還供述,他2003年從其父親袁敬民的資金帳戶上提取了20萬元,但劉家眾的調查同樣也沒有找到這筆資金的支取記錄。

袁寶璟被捕後,其妻子、中國著名藏族舞蹈表演藝術家、中央民族大學教授卓瑪跟遼寧省政法系統一位領導寫了一封信,為了便於聯繫和保護自己,信中留下了卓瑪一個朋友的手機號碼。幾天後,卓瑪的這位朋友就接到自稱是的人的電話,說只要他們出3000萬元,袁寶璟就可以出來。

此後,卓瑪卻遭到追殺。2003年九、十月份,卓瑪在她家附近的一條胡同里,一輛貌似依維柯的汽車以很快的速度撞向卓瑪,由於當時卓瑪的哥哥在場,所以逃過一劫。

2004年8月17日晚上,卓瑪與袁寶璟的法律顧問一行,乘最晚一班飛機到達瀋陽機場。下飛機之後,卓瑪就發現有人手中拿着自己的照片,然後從瀋陽到遼陽的一路上都被人跟蹤。「我很緊張,律師也很緊張。我們上了車以後那個車就跟蹤我們,我們就躲,從瀋陽到遼陽的路上有很多大貨車,我們的車就躲在兩個大貨車中間,車速一直保持在30公里。」

卓瑪說,是遼寧的某種勢力要袁寶璟的命。2002年,遼寧省政法系統的那位領導提出由建昊集團為他推薦的某公司到香港上市提供支持,之後,袁寶璟出資上億元支持該公司上市,該筆資金袁寶璟多次催收,至今尚未收回;那麼,袁寶璟一旦死了,這上億元的資金也就自然落入人家的錢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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