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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多克未登上最貴分手榜 鄧文迪受限3份財產協議

這一次,默多克沒有再讓自己登上全球富豪最貴分手榜。

11月21日,82歲的默多克和44歲的鄧文迪正式宣佈離婚,離婚協議細節未公佈,不過外媒猜測鄧文迪至少將獲得曼哈頓第五大道上的一套豪宅和北京的一套房產。

儘管仍不便宜,但這與上一次婚姻結束時付出的17億美元天價分手費相比,第三次婚姻的終結對默多克帝國來說不過是一陣微風。或許是因為距離上一次分手不過17天,對於與鄧文迪的結合,默多克早已考慮了日後分開時的財產安排。

一份婚前協議和兩份婚後協議,讓兩人的離婚財產分割沒有太多周旋的餘地,而默多克的新聞帝國也絲毫未受到離婚的影響。

「兩人婚前所簽的協議可能是一個主體協議,而兩份婚後協議則是在內容上進行補充。」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專訪時,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招商總行私人銀行「家族辦公室」首席法律顧問王芳律師解釋,婚前協議可能無法預測婚後發生的一些新情況,這時就需要就新發生的狀況補充簽訂婚後協議。

王芳強調,中國的婚姻財產處置與國外不同,在中國,婚姻財產歸屬的基本原則是婚前的財產歸個人所有,婚後財產則屬於共同財產。有必要考慮使用婚姻財產契約工具來實現婚姻財富規劃及風險防範。

五類富豪適用夫妻財產協議

雖然沒有人知道默多克到底給了鄧文迪多少錢,不過,有一點可以肯定的是,三份協議,讓鄧文迪的14年終究沒能換來新聞集團的絲毫利益。

這或可為大陸高淨值人士效仿。王芳認為,大陸五類高淨值人士特別要重視婚姻財產契約工具的運用。

第一類,要確保離婚不會影響到企業帝國的運作,婚前有一方或雙方是公司大股東,應考慮簽訂夫妻財產協議。

「很多富豪不知道的一個細節是,當財產涉及到公司股權權益時,在中國境內哪些歸屬個人財產,哪些歸屬共同財產其實比較複雜。」王芳說,現行法律規定,公司股權財產被拆分成三部分各有歸屬,結婚時點上的公司股權的原值屬於個人財產,而股東在婚後的股權分紅和婚姻持續期的股權市值增值部分則屬於共同財產。

對於很多科技型企業的股東來說,這一點尤為重要。從公司創立、私募入股到最終上市,或從企業發展初期到成熟期,股權在婚內增值價值極大。

第二類是正衝刺境內或境外上市的民企股東,為保護企業順利上市,可能需要應股東會議的要求這麼做。

「企業上市時一個比較重要的要求就是股權清晰,權利所有人確定。一旦上市期發生婚姻股權分割爭議可能導致有關股權被法院凍結,令整個上市進程受到拖累。當年土豆網上市受累核心股東受前妻提起離婚後的股權分割訴訟,即是一例。」王芳說,這種情況下,較好的處理方式是在籌備上市改組中,企業的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就簽訂夫妻財產協議,明確有關股權的所有權。

也有一些「精明」的富豪,一開始就聲明自己的財富與妻子無關,但允諾在妻子滿足一定「條件」時會贈送相應資產,常見於女明星嫁入豪門類婚姻,這是第三類。

「很多人不知道,這種承諾即便簽訂合同在中國境內法律下也是難以被保障的的。」王芳說,這種承諾被視為合同法下的贈予協議,在贈予行為發生前,丈夫作為贈予方可隨時撤銷協議。

在現行法律下,本來通過公證的贈予合同不可撤銷,但問題是,高淨值人士大多並不願意在國家證明機關面前公開「家務事」。「相比之下,夫妻財產協議就不需要公證,它簽署即生效。」王芳解釋。

「忠誠保證書」不受法律支持

第四類是跨國婚姻和移民家庭。目前,中國高端人士中跨國婚姻和因為移民帶來的國籍轉換婚姻越來越多,不同國家的婚姻財產制差異很大,需要規劃。

比如,一位大陸富豪的女兒嫁給一個香港人,如果發生婚變,那麼依照大陸法,女兒嫁過去後新的收入才是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此案在香港管轄,那麼富豪千金在婚前的巨額資產也很可能被列入到分割資產清單中。「所以,有必要通過婚姻財產協議約定財產歸屬,雙方可在夫妻財產協議中約定如果發生糾紛,適用哪裏的法律,如果沒有約定,一般則採取法院管轄地法。」王芳說。

婚前已擁有高資產的再婚人士為第五類,尤其是再婚時對象曾經有前婚子女的情況。這是因為,依據中國法,對方的前婚子女可能成為自己的法定繼承人。而一般情況下擁有較多資產的再婚人士多希望把資產保全在自己這邊,或希望再婚的共同財產也留給婚生子女而不是繼子女。一個前置安排就是,通過夫妻財產協議先來明確夫妻雙方各自有權處分的財產內容。

實際上,高淨值人士在子女結婚時,常常會贈予房產,一旦小兩口發生矛盾鬧分手,則出錢一方的父母就會着急房產的歸屬問題。王芳稱,如果父母提供的資金時沒有子女夫妻同時簽字的借條,在法定原則下這一贈予錢款優先推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這種情況下,一般建議父母做單方贈予公證說明,證明相關資產是對其子女的贈予,或子女簽訂夫妻財產協議,說明此為某一方的個人資產。

婚姻財產協議的「另類創新用法」,比如夫妻間的「忠誠保證書」也是一個常見的誤區——夫妻雙方如果有一方出軌,出軌的一方可能會面對妻子的痛斥以「保證書」的形式允諾如果日後再有背叛行為,就給妻子高額資金賠償或者自己「淨身出戶」。

「這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很難得到支持,法律並沒有明確指出忠誠協議就一定具有法律效力。實踐中,法院一般並不支持。」王芳認為,如果想要規制對方的不忠誠行為,可直接通過夫妻財產協議來約定雙方財產的歸屬安排,並且不附加條件。

責任編輯: zhongkang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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