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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清漣:紀念楊佳 從楊佳事件看中國的實體正義

紀念楊佳。三年前的今天,楊佳直入虎穴手刃六警。我寫了「從楊佳事件看目前的實體正義」,指出法律正義的最終目的本是維護社會正義。但中共政府已墮落為一個自我服務的自利型集團,社會正義極難通過法律正義來實現。

7月1日北京青年楊佳上海襲警事件之後,官方與民間對此事件的評價呈現為極端對立的兩極。官方稱之為「毫無人性的暴徒」;而網民的稱謂則從「英雄」直至「雖千萬人吾往矣」的「楊大俠」,殺警行為被謳歌成「為民除害」,「是一個人針對國家暴政的抗暴戰爭」。聲援更是多種多樣,有發起聯署簽名呼籲對楊佳實行特赦的,還有號召為楊佳捐款的。2002年曾因反貪飽受迫害最後被迫走上殺人道路的「人民英雄胡文海」的故事,又被張貼於網上,兩人成了民間熱捧的俠義英雄。

    毛澤東曾有名言曰:「凡是敵人反對的,我們就要擁護;凡是敵人擁護的,我們就要反對」。用此話來觀照民眾對楊佳事件的反應,只能得出一個結論:中國這個「人民政府」已經走到人民的對立面了。人們對胡文海與楊佳的同情與讚譽,其實是人們對政府權力肆虐、社會缺乏實體正義等現狀嚴重不滿的一種心理折射。

    實體正義(也稱實質正義)與程序正義是社會正義的兩個層次。實體正義指的是符合公認的道德價值的社會正義,程序正義指的是法律正義。在一個健康的社會裏,社會正義與法律正義是一致的,因為法律的最終目的就是維護社會正義。可以說,法律正義是手段,社會正義是目的,社會正義往往通過法律正義來實現。但在中國這個各級政府機構已經墮落為一個個自利型集團的極權社會裏,社會正義卻極難通過程序正義來實現。以2002年判決的胡文海殺人案來說,當時輿論就指出這個案子未能通過程序正義實現社會正義,胡文海是在通過正常渠道要求查辦貪官不果反受嚴酷報復後鋌而走險,為追求社會正義(懲治貪官)付出了生命。而法院判處胡文海死刑,雖然體現了法律正義(即程序正義),但卻讓兩種正義發生了嚴重的衝突。目前楊佳襲警案陷於了同樣境地。

    中國為什麼總發生這類情形?這得從中國的程序正義(法律正義)是否符合程序正義之原則說起。法學院教授講解「程序高於實體」,常舉的例子是一位母親給兄弟倆分蛋糕的故事,切蛋糕時面臨的第一個問題是公平分配。這位聰明的母親這樣做:讓老大去切蛋糕,讓老二先挑選;如果有誰提出異議,那麼雙方角色互換。只有這樣,切蛋糕的才會注意切割比例的公平,先選蛋糕的也占不了什麼便宜。這個故事裏的角色分配的意義就在於分權,規則的制訂者與監督者誰都別想專權。在分權制衡的前提下,程序正義強調的是參與、協商、平等,通過對大家共同制定的遊戲規則的服從,達成社會正義。

    中國正好相反,在一黨專制下的立法、司法與行政三權合一,遊戲規則的制訂者就是監督者(有時還是參賽者),許多法律都是出於政府自利目的(比如強調國家利益而忽視民眾權利)而制定,這種法律有程序卻未必有正義,只是通過強權壓制迫使民眾遵守。在如此法制下,政府與民眾的關係被規範成支配與被支配的關係,即使對最不合理的一些「規則」 民眾也只能被動地服從。比如最近一些地方政府通過株連親族的方式強迫拆遷,對那些不願搬遷的「釘子戶」,發現其有子女親屬在政府機構上班,則停止其子女親屬的工作,讓他們「打通」拆遷戶的「思想」,直至做通(即同意搬遷)後才允許回去上班。這種毫無正義出於政府自利目的之「規則」只會積累民怨,所謂官逼民反,就是指權力玩弄遊戲規則而導致的結果。當人們無法忍受之時,必然會採用各種方式(包括暴力)維權抗暴,抗暴的最高形式是農民起義,最悲壯且具暴力審美價值的形式是武松血濺鴛鴦樓。後者一向就被民眾視為大俠、英雄。以替天行道為期許的水滸文化之所以長盛不衰,原因就在於中國社會的政治底色――人治與專制從未改變。

    目前所謂「依法治國」可說連起碼的程序正義都沒做到,更不用說實體正義的實現了。懲治楊佳固然實現了「殺人者償命」的法律正義,但在是否實現了「實體正義」這一點上,中共當局與民間註定無法達成一致看法。只要中共當局不改變製造「楊佳」的政治土壤,進入「秦人不暇自哀而後人哀之」的境地為時不遠。

    (《華夏電子報》2008年7月10日,第 252 期)

楊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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