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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今和尚政教合一 江西化成寺貪污至少幾百萬

—原標題:2006年江西化成寺聖觀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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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成寺位於江西宜春市,釋戒全法師任該寺住持,聖觀法師,自2006年1月20日起任該寺監院。該市佛教協會會長妙安和副秘書長劉英海等長期向該寺索要財物,並安排親屬擔任該寺財會、出納和執事等職務,造成該寺帳目混亂(如妙安安排擔任該寺出納的聖新法師於7月攜款潛逃)。尤其是2003年以來,妙安和劉英海等以擴建化成寺為由,徵用土地並出售,所得400多萬元;而除補償款100多萬元外,餘款下落不明。聖觀出任該寺監院後,整頓寺院財務:清查帳目、公開財務並要求聘請會計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但該要求被市民族宗教事務局(以下簡稱「宗教局」)拒絕。

      2006年3月17日,市宗教局對化成寺下達《關於解除對釋戒全化成寺住持職務聘任的通知》(宜民宗字【2006】07號),宣佈「因管理權限變更」解除釋戒全法師化成寺住持職務並不再備案。3月27日,該寺委託律師致函市宗教局,聲稱該局越權,應撤銷該違法行政行為。3月29日,化成寺收到宗教局下達的宜民宗決字【2006】第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該文件宣佈撤銷聖觀法師在該寺的監院職務。3月31日,化成寺應該文件要求向該市佛教協會遞交按該文件要求的處理匯報:該寺認為該處罰決定「理由不真實,是非顛倒,適用法律錯誤,是宗教局當權者營私舞弊行為敗露後,濫用職權、打擊報復之作。」並決定向市政府申請行政複議;由於行政決定在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該寺於3月29日撤銷聖觀監院後經過民主決議,再次推舉並任命聖觀為該寺監院。由於百名居士申訴,市宗教局收回第7號文件;4月12日,該市佛協向釋戒全頒發化成寺住持聘任狀。8月19日,該宗教局負責人來寺,要聖觀法師自動離寺,否則將採取強制措施。8月 23日,該局局長與被迫從南昌趕來的戒全法師來寺:該局局長根據一份無抬頭、無落款的文件(該文件聲稱「聖觀法師與三名女居士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要求戒全宣讀並命聖觀離寺。8月24日,該市統戰部、宗教局、公安局和佛協聯合執法,將聖觀強制逐出寺廟。聖觀認為:由於他整頓化成寺財務,使得有關部門不僅無法從該寺獲取非法利益,而且過去腐敗的事情會曝光。這是導致其被撤銷職務逐出化成寺的原因。[1]

      上訴爭端未藉助任何訴訟方式來解決。該事件爭議首先是化成寺與市宗教局之間的爭議,即宗教事務行政管理與寺院宗教自治之間的衝突。該衝突表現為:宗教教職的聘任問題,究竟是屬於教務自治範圍,還是須由行政管理的公共事務?具體而言:誰享有聘任或解聘宗教教職人員的權利?我們必須在前一爭議的框架下觀察聖觀與市宗教局間的爭議:即宗教局的行為是否越權?宗教局解除聖觀宗教教職的程序,是否侵犯聖觀擔任教職的權利?

     《宗教事務條例》第27條第1款規定:「宗教教職人員經宗教團體認定,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可以從事宗教教務活動。」第28條規定:「宗教教職人員擔任或者離任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經本宗教的宗教團體同意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單從第28條無法判斷 「備案」是否具備賦予宗教團體批准宗教教職任職行為合法性的功能,但第27條第1款證明:不備案就不能獲得宗教教職人員資格,不能從事宗教教務活動。因此,至宗教局履行申請「備案」程序的義務,成為獲得宗教教職資格及從事宗教教務活動資格的充分條件。同時,《全國漢傳佛教寺院管理辦法》第1條規定:「寺院在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行政領導下,由僧人管理;在教內,寺院受佛教協會的領導。」「宗教局的行政領導」與「佛協的教內領導」範圍不清界線難明。該事件中宗教局下達行政通知接連解除戒全和聖觀教職,正是以認定-備案程序和「行政領導」為制度依靠。

      然而,根據該辦法第3條第1款,[2]和《全國漢傳佛教寺院住持任職退職的規定》第3、5條,[3]可知任命住持的程序應是:本地或上級佛協主持——本寺僧眾民主商議推舉——省級佛協審核——宗教局備案;免除住持的程序應是:上級佛協核實免職——省級佛協審核——宗教局備案。根據該辦法第3條第3款和第5 款,[4]住持應按照叢林請職制度和協商原則任免監院執事職務。免除監院的程序應是:住持召集寺務會議——寺務會議討論決定。可見,上述佛教教職任免程序制度是佛教內部宗教制度的一部分,由佛教自主決定,屬於其自治範圍。

      在本事件中,宜春市宗教局實施了三項行為:先後兩次以頒發行政文件的方式解除化成寺住持和監院職務;在第二項行為受到該寺合法抵制後,強制住持以宣讀無效文件的方式解除聖觀監院職務。上述三項行政行為涉及到三個當事人:宗教局;化成寺(第二項行為設定該寺在規定時間撤銷聖觀職務並上報該市佛協的義務);戒全住持和聖觀監院。宗教局並不享有決定宗教教職人員的職權,因此實施三項行政行為屬于越權干預;寺院作為第二項行政行為的直接相對人,其自主決定教職擔任者的自治權被侵犯;(戒全作為第一項行政行為的相對人與)聖觀作為第二項和第三項行政行為的相對人,其擔任教職的權利被侵犯。

      儘管該市佛教協會在該問題上沉默無為,而且參與強制驅逐聖觀的執法行為。但值得指出的是,化成寺針對宗教局的前兩項行政行為的反應:對宗教局第7號文件而委託律師致函該局,聲稱該局行政行為越權,要求該局撤銷該行政行為;對宗教局第1號行政處罰決定,以本宗教內部程序制度維持聖觀監院職務。化成寺實施的這兩項行為與宗教局上述兩種行政行為針鋒相對,爭奪焦點在於宗教教職任免權:即任免宗教教職屬於行政(管理)權,還是屬於宗教自治?若是前者成立,就構成「 以政統教」的局面,導致宗教附屬於政府;若是後者正當,自然是奉行「政教分立」原則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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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1] 該案案情根據以下文件整理:1、《關於解除對釋戒全化成寺住持職務聘任的通知》(宜民宗字【2006】07號)。2、「關於宜春市民族宗教事務局【2006】第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處理匯報」(化成寺,2006年3月31日)。3、「致江西省宜春市民族宗教事務局的律師函」,(化成寺,代理律師:黃雪濤,2006年3月27日)。

[2] 《全國漢傳佛教寺院管理辦法》第3條第1款:「寺院住持,須根據選賢任能原則,由當地或上級佛教協會主持,經本寺兩序大眾民主協商推舉禮請之;凡全國重點寺院,同時報中國佛教協會備案。住持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年老體弱不能主持寺務、領眾熏修者,亦可創造條件提前退居。除特殊情況外,住持一般不宜兼任。住持在任期限內如道風嚴重不正或重大失職,經上一級佛教協會核實後予以免職;免除全國重點寺院住持職務,須報中國佛教協會審批。任免寺院住持,均須報相應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3]《全國漢傳佛教寺院住持任職退職的規定》第3條第1款:「寺院住持的產生必須貫徹民主協商、選賢任能的原則。寺院住持,由當地或上級佛教協會主持協調,經本寺前任住持及兩序大眾協商推舉,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以下簡稱省佛教協會)審核同意後禮請之。」第5條:「免除寺院住持職務,須經省佛教協會審核同意。免除全國重點寺院及國內外有重大影響的寺院的住持職務,由省佛教協會徵求中國佛教協會意見後免除。」

[4]《全國漢傳佛教寺院管理辦法》第3條第3款:「僧團序職如首座、西堂、後堂、堂主等班首,列職如監院、知客、維那、僧值等執事由住持按照叢林請職制度和協商原則,定期任命、晉升序職人員,任免列職人員。」第5款:「住持對外代表本寺,對內綜理寺務。班首、執事各司其職,各盡其責,發揚六和精神,實行民主集中,管理寺院各方面工作。凡重大問題(包括撤免錯誤嚴重或極不稱職的班首、執事職務),由住持召集班首和主要執事及有關負責人員舉行寺務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本文為作者在2007年12月重慶「宗教與法治」學術研討會上的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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