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網上藝人裸照案,被告史可雋被判監8個月零15天,法官不允許他保釋待候上訴,要實時入獄。
史可雋較早時承認3項不誠實取用計算機罪,13日被判囚8個月零15天,裁判官唐文不准他保釋等候上訴,認為他的上訴沒有成功機會,史可雋要實時入獄。
唐文在判案持表示,被告所作所為,嚴重侵犯他人私隱,照片有極高穩私性,雖然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將照片在網上發佈,但被告將他人數據,置於極度危險狀態。被告也嚴重破壞僱主及僱員之間的誠信,以及僱主對客人的誠信。
辯方律師求情時指,被告無意圖主動與人分享照片,犯案是基於對法律無知,已感到後悔。
史可雋被控於2006年1月1日至約6月8日期間,為使自己或他人獲益,三度不誠實取用計算機。較早時被裁定3項不誠實取用計算機罪名成立,15日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