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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55萬為警察槍殺市民「買單」協議引爭議

—雲南警察開槍殺人案續:55萬和解協議引爭議

2009-03-26 14:11:02 來源: 四川新聞網-成都商報(成都) 

圖為情緒激動的原告家屬在法庭外展示潘俊中槍部位的照片。記者高峰/攝

四川新聞網3月26日報道 前天,雲南紅河州中級法院審理「警察吉忠春槍殺市民案」的庭審中,針對受害人家屬提起的98萬元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吉忠春的辯護律師曝出:「案發後,蒙自縣公安局已向受害人家庭支付了55萬元的巨額賠償」,並當庭亮出了縣公安局與死者家屬的協議。此話一出,瞬間把蒙自縣公安局推到了風口浪尖上。

記者看到,這份《和解協議》落款日期為2009年2月20日,甲方為蒙自縣公安局,乙方包括死者潘俊的父母妻兒,由潘俊的妻子許馨月作為代表人。在落款處,甲方除蓋有「蒙自縣公安局」的公章外,還有蒙自縣公安局局長樊同貴的親筆簽字。吉忠春的辯護律師認為:這筆款項是蒙自縣公安局作為吉忠春所在的單位,代吉忠春進行的賠償,所以吉忠春個人不應當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對於這筆錢,死者潘俊家人的代理律師認為:這筆錢在性質上並不屬於民事賠償款。雖然蒙自縣公安局存在着槍支和人員管理漏洞,但吉忠春的行為不屬於職務行為,其所在單位沒有義務拿納稅人的錢為吉忠春的犯罪行為「買單」,蒙自縣公安局不是適格的賠償主體,所以該款項的性質既非國家賠償,更不屬於民事賠償,充其量是道義上的撫慰金。

可在《和解協議》的開頭已寫明:「雙方就潘俊死亡賠償事宜協商,自願達成如下賠償協議」,且第一條已明確了55萬元的「賠償」範圍,包括因潘俊死亡所產生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補助費、處理潘俊後事人員的誤工費、來回交通費等,而精神撫慰金只是其中之一,共計25萬元。「如果55萬元真只是道義上的撫慰金,那蒙自縣公安局的慷慨真是創下了中國之最。」有媒體記者如此評論。

蒙自縣公安局副局長趙向榮昨日接受採訪時表示,縣公安局之所以支付這筆款項,是考慮到吉忠春的具體情況,吉忠春是在縣公安局工作20多年的老警察,家裏經濟條件不好,縣公安局出於人道主義,先行給死者家屬的人道補償。至於這55萬元的來源,趙副局長表示:「這是縣公安局省下來的辦公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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