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 大陸 > 正文

程海律師為楊佳 兩訴上海公安局並申請先執行

—與楊佳會見、通信遭拒,律師今兩訴滬公安局並申請先執行

作者:

與楊佳會見、通信遭拒,律師今兩訴滬公安局並申請先執行

行 政 起 訴 狀

原告:程海……北京市憶通律師事務所律師,通信北京市海淀區西客站路北中裕世紀大酒店A512市,郵編100038,電話010- ,13601062745。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住所地上海市靜安區武寧南路128號,郵政編碼200042, 電話021-62310110;
法定代表人:張學兵,該局局長。

案由:行政機關不履行職責。

訴訟請求:
責令被告立即安排原告會見被被告羈押的「上海襲警案」被告人楊佳

事實與理由
原告和李勁松律師受「上海襲警案」被告人楊佳父親楊福生的委託,擔任其為楊佳提出上訴和楊佳二審辯護人,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特別是第180條的規定,「被告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200899下午我們陪同楊福生去上海市看守所會見楊佳,徵求他對代擬上訴狀的意見以及是否同意父親代為聘請我們擔任其二審辯護人的意見。440分我們向該所遞交律師會見被告人的律師所函、楊福生的委託書以及他和楊佳為父子關係的證明、代擬的刑事上訴狀和證據等資料。接受材料的該所005564005592警察(不願意告知姓名)把我們遞交的資料一張張撕下來複印並「請示」後告訴我們,上海市高級法院刑庭通知說楊佳說不要他父親介入此事,你們要見與上海高院聯繫。我們問高院什麼時間、什麼通知方式、何人通知以及聯繫方式,均無言以對。我們告訴他按照法律規定和楊佳父親的委託,律師依法有權會見楊佳徵求其意見,看守所有義務安排會見。005564說不要和他說法,他不懂法。我們要求見看守所所長交涉反映他的違法行為,他不告訴,自稱自己就代表所長了。緊接着我們向被告的監所處書面和口頭投訴,至今未果;914原告去信被告的上海市看守所所長、副所長,電話核實該所005564號說已轉交所長,沒有任何答覆;李勁松也就此事要求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張學兵書面依法處理,也無回音。

我們認為,楊佳接不接受他父親為他聘請的律師和代為上訴,屬民事行為,根據民法的規定應由楊佳本人當面回絕,當然也可以委託他人代理回絕。如果他委託被告或法院辦理回絕事宜,受託人應當與楊佳簽訂委託合同,至少也要有書面委託書,委託書上應當寫明受託人受託辦理的回絕事項和代理權限。顯然,楊佳沒有委託任何被告的工作人員或法官辦理此事。法官筆錄只能是楊佳有這種想法的證明,不可能是楊佳做出的民事行為本身。因為被告、法院和法官是楊佳案的利害關係人,即使有楊佳的書面委託也應迴避,這是常理。

今年61日實施新修訂的律師法第33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託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了解有關案件情況」。新律師法實施後,很多地方的公安部門仍然以律師法和刑事訴訟法衝突為由,拒絕執行律師法。為此,全國人大以法律解釋的形式進一步強調,二者衝突時應當執行律師法:「全國人民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對政協十一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第1524號(政治法律類137號)提案的答覆」中明確說明:「依照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在不與其基本原則相牴觸的情況下,可以進行修改和補充。新修訂的律師法,總結實踐經驗,對刑事訴訟法有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執業權利的有些具體問題作了補充完善,實際上是以新的法律規定修改了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此應按修訂後的《律師法》的規定執行。

根據公開披露的信息,上海市看守所和上海市的公安機關、檢察二分院和一審法院、二審的上海市高級法院和該院指定的楊佳案二審辯護律師翟建等,均沒有告知楊佳:他父親一、二審都已經為他聘請了律師、並且律師都被被告數次拒絕會見他的重大事實。原告認為,楊佳被被告羈押,安排原告會見他是其法定職責,以種種拒絕原告會見楊佳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僅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律師法和民法的相關規定,侵犯了原告會見楊佳、徵求其是否同意父親代聘原告擔任其二審辯護律師、是否同意其父為他寫的上訴狀(原告代擬)等權利,也侵犯了楊福生為兒子楊佳聘請律師、徵求楊佳對代擬上訴狀的權利;同時還侵犯了楊佳對父親為他聘請律師的知情權、會見父聘律師的權利以及選擇律師的權利。以上涉及的侵權行政行為共對原告和李勁松、楊福生、楊佳多達8項權利的侵害。

綜上,被告的行為嚴重違法,嚴重損害了國家行政機關的正常工作和社會形象,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的國際影響,為維護法律的尊嚴,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促進國家的法治進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判決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因上海市看守所是被告的內設機構,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故列其上級上海市公安局為被告。

此致
上海市靜安區法院
附本訴狀副本一份
                                  起訴人:程海律師


20081011


先予執行申請書


上海市靜安區法院:

原告已向貴院起訴上海市公安局不履行依法安排原告會見「上海襲警案」被告人楊佳一案。鑑於一審楊佳被判處死刑,不服上訴,上海市高級法院已公佈該案二審於20081013開庭審理,人命關天,情況緊急,等待貴院的正常立案和審理之後原告再會見楊佳,楊佳的權利難以得到有效維護,可能會產生無法挽回的結果,故請求貴院按照行政訴訟法法釋第48條等規定,裁定先予執行原告的訴訟請求。

請核准同意

申請人(起訴人):


20081011

 

 




                         行 政 起 訴 狀

原告:程海……北京市憶通律師事務所律師,通信北京市海淀區西客站路北中裕世紀大酒店A512市,郵編100038,電話010- ,13601062745。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住所地上海市靜安區武寧南路128號,郵政編碼200042, 電話021-62310110;
法定代表人:張學兵,該局局長。

案由:行政機關不履行職責。

訴訟請求:

責令被告立即將原告2008年9月10日寄送被被告羈押的「上海襲警案」被告人楊佳的信和代擬的上訴狀等資料全部送達楊佳。

事實與理由

原告和李勁松律師受「上海襲警案」被告人楊佳父親楊福生的委託,擔任其為楊佳提出上訴和楊佳二審辯護人,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特別是第180條的規定,「被告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200899下午我們陪同楊福生去上海市看守所會見楊佳,徵求他對代擬上訴狀的意見以及是否同意父親代為聘請我們擔任其二審辯護人的意見。440分我們向該所遞交律師會見被告人的律師所函、楊福生的委託書以及他和楊佳為父子關係的證明、代擬的刑事上訴狀和證據等資料。接受材料的該所005564005592號警察(不願意告知姓名)把我們遞交的資料一張張撕下來複印並「請示」後告訴我們,上海市高級法院刑庭通知說楊佳說不要他父親介入此事,你們要見與上海高院聯繫。我們問高院什麼時間、什麼通知方式、何人通知以及聯繫方式,均無言以對。我們告訴他按照法律規定和楊佳父親的委託,律師依法有權會見楊佳徵求其意見,看守所有義務安排會見。005564說不要和他說法,他不懂法。我們要求見看守所所長交涉反映他的違法行為,他不告訴,自稱自己就代表所長了。緊接着我們向被告的監所處書面和口頭投訴,至今未果;914原告去信被告的上海市看守所所長、副所長,電話核實該所005564號說已轉交所長,沒有任何答覆;李勁松也就此事要求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張學兵書面依法處理,也無回音。

我們認為,楊佳接不接受他父親為他聘請的律師和代為上訴,屬民事行為,根據民法的規定應由楊佳本人當面回絕,當然也可以委託他人代理回絕。如果他委託被告或法院辦理回絕事宜,受託人應當與楊佳簽訂委託合同,至少也要有書面委託書,委託書上應當寫明受託人受託辦理的回絕事項和代理權限。顯然,楊佳沒有委託任何被告的工作人員或法官辦理此事。法官筆錄只能是楊佳有這種想法的證明,不可能是楊佳做出的民事行為本身。因為被告、法院和法官是楊佳案的利害關係人,即使有楊佳的書面委託也應迴避,這是常理。

今年61日實施新修訂的律師法第33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託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了解有關案件情況」。新律師法實施後,很多地方的公安部門仍然以律師法和刑事訴訟法衝突為由,拒絕執行律師法。為此,全國人大以法律解釋的形式進一步強調,二者衝突時應當執行律師法:「全國人民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對政協十一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第1524號(政治法律類137號)提案的答覆」中明確說明:「依照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在不與其基本原則相牴觸的情況下,可以進行修改和補充。新修訂的律師法,總結實踐經驗,對刑事訴訟法有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執業權利的有些具體問題作了補充完善,實際上是以新的法律規定修改了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此應按修訂後的《律師法》的規定執行。

因為見不到楊佳,無奈,為了把父親已經為他聘請我們為其二審辯護人以及我們已經幫助他擬好上訴狀的信息告訴他,以便他據此做出是否聘請我們擔任其二審辯護人、是否同意我們代擬的上訴狀的決定,910我從上海特快專遞一封信給楊佳,信中還附有他父親給他的信、我們代擬的上訴狀等資料。

9月底,原告通過電話向被告的上海市看守所核實,005564號警察說該信已經收到,我問是否交楊佳,他說沒有。經交涉無果。

原告認為,按照憲法、律師法和刑事訴訟法等規定,受託的律師有權與被告人楊佳通信,被告截留原告給楊佳的信件嚴重違法,嚴重損害了國家行政機關的正常工作和社會形象,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的國際影響,為維護法律的尊嚴,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促進國家的法治進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楊佳的合法權益,請求判決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因上海市看守所是被告的內設機構,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故列其上級上海市公安局為被告。

此致
上海市靜安區法院
附本訴狀副本一份
                                  起訴人:程海律師
                                  20081011

先予執行申請書


上海市靜安區法院:

原告已向貴院起訴上海市公安局不履行送達律師信件給「上海襲警案」被告人楊佳一案。鑑於一審楊佳被判處死刑,不服上訴,上海市高級法院已公佈該案二審於20081013開庭審理,人命關天,情況緊急,等待貴院的正常立案和審理之後再將該信送達楊佳,楊佳的權利難以得到有效維護,可能會產生無法挽回的結果,故請求貴院按照行政訴訟法法釋第48條等規定,裁定先予執行原告的訴訟請求。
請核准同意

申請人(起訴人):


20081011

責任編輯: zhongkang  來源:程海律師來稿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本文網址:https://hk.aboluowang.com/2008/1012/1061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