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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M提款許霆從無期改判5年 比大貪官重多了!

 
許霆 資料圖片

記者昨日從相關渠道獲悉,備受關注的「許霆案」塵埃落定,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廣東省高院的判決,許霆被以盜竊罪判處五年有期徒刑正式生效,其律師張新強昨日正式從廣州市中級法院收到這份簽發日期為「2008年8月20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

有律師認為,這份裁定將對以後類似案件起到一定的指引作用,並預測最高法院或者全國人大法工委會隨後出台相關的司法解釋或立法解釋完善法律。

「許霆案」從無期改判5年

2006年4月21日21時許,許霆到廣州市一商業銀行ATM取款機取款,同行的郭安山(已判刑)在附近等候。

輸入取款1000元的指令後,櫃員機即出鈔1000元,而賬戶只扣除了1元。於是,許霆先後在該櫃員機170次主動指令取款174000元。同行的郭安山也趁機先後取款19000元。2007年5月,潛逃中的許霆在陝西寶雞被警方抓獲,17.5萬元贓款已揮霍一空。

2007年11月20日,廣州市中院一審以盜竊罪判處許霆無期徒刑。此事引起全國熱議,不少法律專家提出「判得太重、許霆屬不當得利不是盜竊行為」等觀點。

今年1月,廣東省高院撤銷原判,發回重審。3月,廣州中院作出判決,許霆改判5年。許霆不服上訴到廣東省高院,5月23日被省高院駁回。

最高院或出台相關解釋

因為該案的量刑是在沒有法定的從輕情節情況,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判決必須經最高院核准之後方能生效,廣東高院隨即依法報請全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一審和二審的判決,許霆被判有期徒刑5年。裁定之宣告之日起生效。

對於這份最終裁定,廣東幾名辦理刑事案件的律師均表示,會對以後類似案件起到一定的指引作用。因為許霆案之所以引起強烈反響,就是因為他的「罪行和量刑」似乎並不對稱,雖然是法律有明確規定,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註:依據法律規定10萬元以上為特別巨大)的,就要承擔無期徒刑以上的刑罰,但這一規定是十幾年前出於保護國有資產不受侵犯的背景下出台的,那時候10萬元相當於現在經濟發達地區百萬元。

考慮到我國是制定法國家,判例只能起到指引作用,不能作為今後類似案件的判決依據,有律師推測,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國人大法工委會隨後可能出台相關的司法解釋和立法解釋,以保證法律的嚴肅性。

看看最高法院如何定案

許霆屬於「盜竊金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本應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但考慮到許霆是在發現自動櫃員機發生故障的情況下臨時起意盜竊,其行為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與有預謀、有準備盜竊金融機構的犯罪相比,主觀惡意性相對較小;許霆是趁自動櫃員機發生故障之機,採用輸入指令取款的方法竊取款項,與採取破壞手段盜取錢財相比,犯罪情節相對較輕。對許霆可以適用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註:來源於許霆案最高法院裁定書 (來源:信息時報 記者 李朝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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